• 005252266/2017-00577
  • 郑州市教育局
  • 综合,政务,建议,提案,建议提案
  • 2017-08-14
  • 2017-08-14
关于提高教师工资待遇促进教育持续稳定发展的建议答复(编号:B(2017)160号)

王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教师工资待遇促进教育持续稳定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在提高教师待遇方面所做的工作如下:

1.增拨事业单位经费,使事业单位人员与公务员工资水平大体持平。在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同时,我市就本着统筹兼顾、量力而行、确保平稳的原则统筹考虑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分别从2006年12月和2008年10月,按月人均300元提高事业单位生活补助标准;2008年11月市纪委等五部门制定下发了《关于事业单位增拨经费进行内部分配的通知》(郑纪发〔2008〕40号),从2007年10月起,按月人均900元对市直事业单位增拨事业经费,由单位实施内部分配。

2.同步同幅度提高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按照《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豫郑〔2009〕57号)的要求,遵循义务教育学校总体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制定了我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2009年10月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已全部兑现到位。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后,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略高于我市公务员收入水平。

3.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是按照与当地公务员津补贴水平相当的原则确定的。同时,将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当中。在此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参考标准。如遇机关公务员津补贴水平调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也相应作出调整,确保教师工资水平不低于国家公务员。绩效工资实施后,我们将根据您的建议,加强绩效工资政策的宣传,积极会同财政、教育等相关部门,收集各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按照有关程序规定,进一步完善绩效工资相关政策。

4.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近年来连续调整,2013年已调整至1240元,但是我市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水平自2008年至今已六年没有调整过,我市工资水平低于周边省会城市,据我们了解,2012年我市人事部门已两次向省政府上报我市提高津贴补贴水平的请示,不断的向省有关部门反映我市的情况以及广大干部职工的呼声,希望省政府能早日批复我市提高津贴补贴水平的方案。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规定,“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今后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两年调整一次,近期每两年调整一次”。国办发〔2015〕3号文是建立基本工资调整机制的重要标志,要求近期每两年调整一次,这是此次完善工资制度取得的一个重大突破,将会有效改变工资水平多年得不到调整的现状。

5.2015年国家出台的基本工资调标政策已落实到位,2016年12月20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郑政办〔2016〕98号),从2016年7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依法保障了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

您在提案中所提的建议也是我们今后一段时间的工作重点。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希望在今后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

 

201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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