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45799005/2017-00038
  • 郑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 建议提案
  • 2017-10-27
  • 2017-10-27
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办理2017年市人大建议的答复
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A(2017)63号等议案的答复

对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A(2017)63号议案的答复

 

尊敬的李爱华代表:

感谢您对政府法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对乱贴小广告立法的议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市政府法制办作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推进全市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具体是统筹计划和组织市政府立法工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工作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等政府法制工作任务。结合您所提建议,市政府法制办将从政府立法工作方面给您答复。

确如您所言,遍地开花的小广告严重影响了城市的整洁和卫生,也给我市城市形象带来负面影响,特别是在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全国卫生和文明城市的当前,这种情况必须有所改变。

根据《郑州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度地方立法计划》,《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被列为郑州市人大年度内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郑州市人民政府已于4月份将《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目前,该《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6月28日审议通过,并已经省十二届人大第三十次会议于7月28日批准,将于今年10月1日生效实施。

您所提的对乱贴小广告的立法在该《条例》中有明确规定。《条例》第十五条专门针对小广告治理进行专门规定,并在后面法律责任章节第三十五条规定了严厉的处罚,“对广告主或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实施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这些规定,将会为治理乱贴小广告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政府法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

 

  2017年8月1日

 

对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A(2017)087号议案的答复

 

尊敬的李自贵等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政府立法工作的指导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农村机井口立法管理的议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农村废弃机井的管理不善问题,确实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很大的安全隐患,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管理义务及侵权责任有所规定,但由于相关责任人法律意识淡薄,具体安全措施未能处置到位,在安全管理方面仍然存在疏漏。因此,农村废弃机井的管理问题责任重大,是关系民生权益保障的重点事项,也是政府立法接地气儿,办实事儿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

下一步,市政府法制办将积极与市水务局、市农委等部门沟通对接,对农村废弃机井的具体管理措施及管理实际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调研论证,引导相关职能部门积极申报年度政府立法计划。市政府法制办将按照政府立法程序组织进行立法审查和研究论证,依法加强农村废弃机井的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政府立法工作关心和支持,并希望继续指导我们的工作。

 

2017年8月1日


对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A(2017)105号议案的答复

 

尊敬的张振卿代表:

感谢您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立法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的议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议案中提出了许多切实可行的控烟措施,对修订《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是非常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抽烟不仅危害抽烟者自身健康,可能导致哮喘、肺炎、肺癌、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产生的二手烟更是一种危害广泛且严重的室内空气污染源,对妇女儿童身体健康危害尤其严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公众的健康观念和健康需求发生深刻变化,对抽烟及二手烟危害的认识与自我保护意识明显提高。

近几年,北京、上海、深圳等地陆续出台了更为严格的公共场所控烟条例。2015年6月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规定“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抽烟”,规定“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院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体育场、健身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2016年11月修正后的《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对室内室外禁止吸烟区域也做了相似规定,对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还增加了“人群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区域”和一个兜底条款。北京、上海两地条例同时都还规定了控烟工作纳入本市文明单位创建与评比、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分管领域内对控烟工作监督执法的齐抓共管模式和全社会参与机制。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禁止吸烟场所范围更大,除了上述室内室外禁止吸烟场所外,还以2016年12月31日为时间节点,对酒吧歌舞厅等歌舞娱乐场所、茶艺馆按摩洗浴等休闲服务场所,设置了从限制吸烟场所变为禁止吸烟场所的过渡期,同时还对控烟措施、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设置了专章加以详细规定,而监督管理中除了各部门分头监督和处罚外,还建立了1市政府控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控烟工作中重大问题。

《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自1998年9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经将近20年,对提高社会控烟意识、促进公共场所控烟发挥了重要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文明的提高、公众健康需求的日益提高,该条例已经明显滞后,亟待修订。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为我市修订条例提供了良好借鉴。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需要扎实开展前期调研、论证、起草、申报并确定立法计划、审查修改、广泛征求意见、专家论证、政府审议、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等系列工作。每年10月份左右市人大常委会将启动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将积极推动有关部门开展《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的修订工作。

感谢您对我市政府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关心支持我们今后的立法工作。             

 

2017年8月2日

对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B(2017)053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褚玉红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郑州市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规范电动车管理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加强非机动车尤其是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与销售,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广大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公安局、市交通委等有关单位共同起草了《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送审稿)》,并根据政府立法相关程序,征求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及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意见;组织召开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会议;组织召开了市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团专家论证会等。现就《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我市相关部门正在研究论证相关主要制度设计和出台时机问题。另据悉,《河南省两轮电动车安全管理办法》已正式列入省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由省公安厅作为起草单位负责制定。我市将结合该省政府规章的制定情况和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需要,适时推进《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的立法进程。

市政府法制办将继续积极做好后续有关立法工作,以期早日为我市交通安全管理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

最后,感谢您对我市政府法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7年8月22日

 

对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B(2017)059号建议的答复

 

焦大宏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基本情况

2012年以来,市政府以开展依法行政示范项目创建活动为切入点,积极建立健全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制度,取得了明显成效,2013年,我市成立了由18名法律专家组成的市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团,并制定了工作规则,先后组织开展60多次法律专家咨询论证,为我市政府立法和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保障。2015年12月省政府出台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后,市政府法制办拟定了关于全市推进政府法律顾问的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同意,下发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郑政【2016】37号),明确2017年12月底前,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市政府派出机构和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部建立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目前,我市各级行政机关普遍建立了以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二、关于建议中提出问题及建议

(一)关于完善聘请机制的建议。根据《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我市政府法律顾问采取的是以法制机构人员为主,吸收专家和律参与的工作模式,即由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与外聘专家、律师组成政府法律顾问团队。外聘法律顾问由不同特长领域的专家、律师组成,市和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法律事务工作需要,聘请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名额按照3-10名确定,市和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1-3名确定。

(二)关于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机制的建议。《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明确: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忠于事实和法律,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以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规定在第七条及第八条已明确规定法律顾问参与的法律事务及应当提前参与的事务,市政府也已要求全市贯彻执行有关规定。

 

(三)关于形成常态化制度建议。2016年12月,市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从目标任务、履职范围、聘任条件、聘任方式、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等方面对全市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要求各级政府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相关配套制度,包括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聘请、管理及考核等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流程、工作备案和工作报告制度,将建立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目标考核范围。各级政府应当将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现阶段,政府法律顾问在我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我们将督促各级行政机关贯彻落实《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及省、市的有关要求,着力解决阻碍法律顾问工作全面开展的重点、难点问题,积极协调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提升法律顾问制度实效,在全市实现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一)进一步完善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政府法律事务制度。创新政府法律顾问履职方式,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提前介入、全程参与提供法律服务的新方式,形成事前防范法律风险、事中严格依法办事、事后落实法律责任的政府法律事务运行机制,促进政府及部门决策规范化、法制化。

(二)进一步完善各项机制。进一步落实工作要求,完善担任法律顾问的聘请机制、工作机制、考核机制、奖惩机制和保障机制等,实现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提升全市政府法律服务的整体水平,确保政府法律顾问在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进一步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法律顾问作用。一方面,要加强联系,为聘请的法律顾问参与政府决策做好服务,创造条件,使其能够在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做出更大贡献。另一方面,要积极履行好自身的政府法律顾问职责,对聘请的法律顾问提出的合法合理意见,法制机构要充分重视和采纳,并在综合分析法律顾问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当好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参谋、助手。

最后,非常感谢您对我市政府法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在今后的工作中多提宝贵意见,并希望继续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

 

2017年7月31日


对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B(2017)088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张遂旺等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政府立法工作的指导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的信息媒体时代,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显得非常重要,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无时无处都涉及到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也散见于各领域的法律法规中,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了相应措施,尤其是在刑法中专门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7年6月1日起实行,对“公民个人信息”做出了具体界定,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和适用法律做了进一步的明晰。尽管如此,在立法层面仍然无法满足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全面保护,确实需要制定专门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

郑州市作为具有立法权的省会城市,按照《立法法》相关规定,制定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个方面的事项。市政府法制办在今后的政府立法工作中将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调研论证,在制定相关政府规章涉及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内容时,作为重点条款进行深入研究,力求保护措施具体可行;同时按程序积极提出立法建议,推进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进程。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政府立法工作关心和支持,并希望继续指导我们的工作。

 

2017年8月1日


对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B(2017)089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张遂旺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郑州市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将电动车纳入行政管理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加强非机动车尤其是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与销售,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广大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公安局、市交通委等有关单位共同起草了《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送审稿)》,并根据政府立法相关程序,征求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及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意见;组织召开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会议;组织召开了市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团专家论证会等。现就《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我市相关部门正在研究论证相关主要制度设计和出台时机问题。另据悉,《河南省两轮电动车安全管理办法》已正式列入省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由省公安厅作为起草单位负责制定。我市将结合该省政府规章的制定情况和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需要,适时推进《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的立法进程。

市政府法制办将继续积极做好后续有关立法工作,以期早日为我市交通安全管理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

最后,感谢您对我市政府法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7年8月22日


对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B(2017)148号建议的答复

 

王瑞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郑州市精神卫生管理方面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患有精神疾病人员的从业管理减少对公共安全危害》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精神卫生既是全球性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也是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因劳动力的重新组合,价值观念的改变,家庭结构和人口结构的变化,社会竞争不断增加等多种原因,导致了人们各种心理应激的因素急剧增加日益突出。据统计,中国精神疾病在疾病总负担中排名居首,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左右。近年来,因精神障碍和精神卫生问题给家庭和社会造成的影响社会治安的事件,时有发生,屡见不鲜。因此,加强对这一群体的管理与防控,将对我国治安形势的好转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于您建议中提出的“建立相关法律,要对精神疾病的监护人和相关机构进行问责”的问题,2012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该法除了针对精神障碍患者诊断、治疗和康复作出了规定外,为了通过预防有效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避免或减少部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可能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严重的影响社会治安的问题,该法设定了精神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并规定了要求用人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医疗机构等在开展精神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等方面的责任,对突发事件后的心理援助工作的规定,同时,建立了精神障碍患者基本信息收集与共享制度和建立健康档案和随访制度(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法律责任部分则从第七十二条至八十条分别对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关单位和个人设定了罚责。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加强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河南省办公厅于2016年3月印发了由省卫计委等12部门制定的《河南省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6-2020)》的通知(豫政办〔2016〕32号),要求到2020年,形成政府组织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组织广泛参与、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的精神卫生综合服务管理机制,以此减少患者重大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推动我省精神卫生事业全面发展。

根据《立法法》、《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和《郑州市制定政府规章和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8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市政府法制办将继续积极关注有关精神卫生方面的工作。

感谢您对我市政府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7年8月1日


对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B(2017)187号建议的答复

 

孙明锋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郑州市儿童乘车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加快郑州市儿童乘车安全的立法及实施工作降低交通事故中儿童伤亡率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飞速增加,汽车作为代步工具已成为普通居民家庭日常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针对儿童交通伤害问题,据统计,道路交通伤害已成为我国0-17岁儿童伤害致死的第一原因,儿童乘车安全已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施行,2008年5月、2011年5月两次修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5月施行)等法律法规对儿童乘车安全没有专门的规定。但为了保障儿童乘车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于2011年12月发布了《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GB27887-2011),于2013年5月发布了《机动车乘员用安全带、约束系统、儿童约束系统和ISOFIX儿童约束系统》(GB14166-2013)等国家标准,对儿童约束系统在车上的安装固定及儿童约束系统的分类、规格等进行规定。近年来,已有其他省市将儿童乘车安全且应当配备安全座椅的规定进行了专门立法如:《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4年3月修改施行)《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2014年8月施行)。对此,为预防和减少我市儿童因道路交通所造成的事故,提高我市儿童乘车安全已势在必行。

根据《立法法》、《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和《郑州市制定政府规章和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8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其他省市关于儿童乘车安全这一条款在未成人保护条例或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的设定,市政府法制办将密切关注,加强对您所提建议的调查研究,做好相关工作,以期早日为我市儿童乘车安全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

 

2017年8月1日


对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B(2017)285号建议的答复

 

栗英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郑州市儿童乘车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推广儿童安全座椅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飞速增加,汽车作为代步工具已成为普通居民家庭日常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针对儿童交通伤害问题,据统计,道路交通伤害已成为我国0-17岁儿童伤害致死的第一原因,儿童乘车安全已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施行,2008年5月、2011年5月两次修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5月施行)等法律法规对儿童乘车安全没有专门的规定。但为了保障儿童乘车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于2011年12月发布了《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GB27887-2011),于2013年5月发布了《机动车乘员用安全带、约束系统、儿童约束系统和ISOFIX儿童约束系统》(GB14166-2013)等国家标准,对儿童约束系统在车上的安装固定及儿童约束系统的分类、规格等进行规定。目前《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4年3月修改施行)和《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2014年8月施行)等省市已将儿童乘车安全且应当配备安全座椅的规定进行专门立法。对此,为预防和减少我市儿童因道路交通所造成的事故,提高我市儿童乘车安全已势在必行。

根据《立法法》、《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和《郑州市制定政府规章和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8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其他省市关于强制使用儿童安全座椅这一条款在未成人保护条例或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的设定,市政府法制办将密切关注,加强对您所提建议的调查研究,做好相关工作,以期早日为我市儿童乘车安全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

   

2017年8月1日


对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B(2017)345号建议的答复

 

罗丽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政府法制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出台《郑州市既有住房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市高度重视养老问题,居家养老是目前我国倡导的主要养老方式。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是一项惠民工程也是配套工程,对提升老年人的生活品质有着积极意义。但因历史原因,从城市规划到物业管理,对加装电梯一事虽都有探索,但尚未有牵头单位进一步实施。目前,我市规划部门已明确答复,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建设、土地、房管、质监、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尚未形成合力,系列流程和审批程序不明,市政府法制办已经关注到此类问题,并且在出台《郑州市电梯使用管理办法》时,就此事项进行了调研,支持加装电梯工作,让这项惠民工程早日实施和推广。依法进行管理是社会的迫切需要,也是政府的殷切期望,更是立法为民服务宗旨所在。    

根据《立法法》、《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和《郑州市制定政府规章和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88号),《办法》制定应当由主管行政部门向市政府提出立法建议项目,进行调研、论证、拟定《办法(草案)》和公开征求意见等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将积极配合,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尽快完成所有程序,让《办法》早日出台,满足工作需要。

再次感谢您对地方立法和政府法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希望继续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

 

2017年8月1日


对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B(2017)348号建议的答复

 

张惠云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政府法制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多层住宅楼加装电梯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市高度重视养老问题,居家养老是目前我国倡导的主要养老方式。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是一项惠民工程也是配套工程,对提升老年人的生活品质有着积极意义。但因历史原因,从城市规划到物业管理,对加装电梯一事虽都有探索,但尚未有牵头单位进一步实施。目前,我市规划部门已明确答复,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建设、土地、房管、质监、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尚未形成合力,系列流程和审批程序不明,市政府法制办已经关注到此类问题,并且在出台《郑州市电梯使用管理办法》时,就此事项进行了调研,支持加装电梯工作,让这项惠民工程早日实施和推广。依法进行管理是社会的迫切需要,也是政府的殷切期望,更是立法为民服务宗旨所在。    

根据《立法法》、《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和《郑州市制定政府规章和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88号),《办法》制定应当由主管行政部门向市政府提出立法建议项目,进行调研、论证、拟定《办法(草案)》和公开征求意见等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将积极配合,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尽快完成所有程序,让《办法》早日出台,满足工作需要。

再次感谢您对地方立法和政府法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希望继续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

 

2017年8月1日

 

对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B(2017)406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张淑云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郑州市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四轮电动车’管理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四轮电动车”没有专门的规定和明确的定义。“四轮电动车”一般是指最高车速低于50公里/小时的纯电动车。目前“四轮电动车”包括了电动观光车、电动高尔夫球车、电动巡逻车、电动环卫车、电动运输车、电动牵引车、电动工程车以及特种改装电动车等。“四轮电动车”除少数通过场地电动车上了国家公告外,绝大部分都属于非法销售。在我市也确实存在有相当数量的“四轮电动车”,这些车无牌无证、逆行、闯红灯、随意转弯、超速行驶、乱停乱放等现象较为普遍,有的甚至从事非法营运活动,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因此,强化对其管理有其必要性。

为加强非机动车尤其是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与销售,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广大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公安局、市交通委等有关单位共同起草了《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送审稿)》。针对“四轮电动车”,《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送审稿)》中拟规定电动四轮车参照机动车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现就《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我市相关部门正在研究论证相关主要制度设计和出台时机问题。另据悉,《河南省两轮电动车安全管理办法》已正式列入省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由省公安厅作为起草单位负责制定。我市将结合该省政府规章的制定情况和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需要,适时推进《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的立法进程。

市政府法制办将继续积极做好后续有关立法工作,以期早日为我市交通安全管理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

最后,感谢您对我市政府法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7年8月22日


对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B(2017)411号建议的答复

 

张惠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缓解停车难问题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的建议非常切合实际,是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的结果,对解决我市“停车难”问题,改善交通秩序,树立郑州市中心城市形象具有积极的意义。在此非常感谢张惠云代表对我市停车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为解决市内“停车难”的问题,市政府法制办立足本职,从政策的立项、调研、制定、出台严格把关,从顶层设计提供保障。近些年来,陆续出台了有关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从政策层面来解决“停车难”问题。

一、关于停车场的地方性法规有三部,分别是《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和《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郑州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二、十三条明确了道路停车场建设要求;《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对停车场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进行了详细阐述。

二、市政府在2002年出台规章《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2014年修订发布政府211号令,对市区范围内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立法,包含停车场监督管理的主体、规划与建设、管理与监督和罚则等内容。

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主管本市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具体负责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停车场建设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市政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

三、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有:《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停车场的若干意见》(郑政〔2011〕19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区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郑政〔2015〕39号),以及配套方案《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市区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郑政办〔2015〕102号)。郑政〔2011〕19号文主要是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建停车场,对新建公共停车场实施优惠政策;郑政〔2015〕39号文和郑政办〔2015〕102号文对市区停车场建设管理明确工作目标及时限,并进行了详细任务分工。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机构编制的调整改革,市政府第97号令《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部分内容已不合时宜,市政府法制办年初已把修订《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列为2017年立法计划,以立法的形式规范停车场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监督管理全过程,实现路内路外、地上地下停车位统一规划和管理,明确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强化政府部门的职能作用。

 

201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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