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370/2017-01032
  • 郑州市国土资源局
  • 建议
  • 2017-10-30
  • 2017-10-30
关于老城区改造办理改变土地性质,可以采用协议用地后仍无法实施议案答复(编号:第A(2017)100号)

尊敬的李自贵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老城区改造办理改变土地性质,可以采用协议用地后仍无法实施”议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我市老城区改造坚持的是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区级负责、市场运作、规划引领、安置优先、产业支撑、创新社会管理的原则,在改造中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城镇居民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区改造工作。

  2、《郑州市国有土地收购补偿办法补充规定》(郑政文【2015】151)文件第六条,“企业除采取买断或按出让成交净价一定比例方式收购的,也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补缴地价款”,但该文件没有明确具体实施细则和土地出让金补缴标准。

  3、我市现仍然执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通知》(郑政【2005】12号),“因城市规划的更新和调整,国有划拨土地拟由原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自主开发、联合开发、转让)的,由市人民政府收购后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重新确定土地使用者。…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因城市规划的更新和调整,拟由原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自主开发、联合开发、转让)的,由市人民政府收购后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重新确定土地使用者”。

  4、如市政府出台相关细则,我局及时向您反馈相关意见。

  最后,感谢您对我市国土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对我们的工作继续给予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7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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