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645/2017-00079
  •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 政务,建议,提案,建议提案
  • 2017-11-01
  • 2017-11-01
关于安置区内幼儿园移交问题的议案建议的答复
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A[2017]6号建议的回复

尊敬的XXX代表:

您好!

首先,真诚感谢您对我市房地产行业的关注、关心和指导!您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提案“关于安置区内幼儿园移交问题的议案”已收悉,对于您的建议,我局非常重视,认真进行了调查分析和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新开发区域配建学校程序

正如您所说,作为一名普通市民,孩子入园难,入园贵,是每一个家长的心病,我们都企盼教育资源均衡,孩子就近入园、平价入园。但教育的发展、幼儿园的建设涉及到财政、教育、土地、规划、建设等多个环节和部门。

首先,郑州市整体规划中,对每个区域中教育用地的大小、位置及学校规模已进行明确;其次,拆迁区域土地在招、拍、挂时,会根据整体性控规,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该块地上的教育、卫生、保障性住房等开发前置条件;企业在取得土地后将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的前置条件进行综合规划设计,规划部门根据总体控规及土地前置条件为开发企业提交设计方案核发《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企业取得规划许可后方可到建设部门办理施工手续,并接受建设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最后,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之前,规划部门还要对项目进行规划核实,如果没有按规划建设幼儿园、学校等基础设施,是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由此可见,只要各部门都能严格按照市、区总体控规要求进行把关,幼儿园等教育基础设施的落实就能做到。

二、目前安置区内幼儿园建设的主要模式

据我们了解,由于幼儿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目前对于新拆迁、改造区域幼儿园的建设主要分以下两种模式:

1、开发企业建设安置区域时,按照拆迁改造协议和规划要求,与安置房同步建设幼儿园,经验收合格后与安置房同时移交给当地村委会,由村委会自己经营。

2.安置房以外的商品房区域,开发企业根据规划要求的规模、位置建设幼儿园,竣工验收后自用或出租,由社会力量办学。

上述两种建设模式中,关于“除安置基数内,还有大量安置基数外的幼儿园,目前该类幼儿园因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强制移交,处于流失状态”的情况可能指的是第2种情况。安置区以外商品房区规划建设的幼儿园,虽然是规划要求,但却建在开发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上,且由开发公司出资建设,产权和受益权归开发公司,没有相应的法律要求开发公司向政府移交。如果政府有意接管这部分幼儿园,可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三、对于您提案的回复

1、关于“在给开发企业颁发预售证时,没有教育部门对所在区域幼儿园规划、建设、容积率、规划人口的认可,不得颁发预售证”问题。

首先,正如前述,“企业在取得土地后将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的前置条件进行综合规划设计,规划部门根据总体控规及土地前置条件对开发企业提交设计方案核发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其中就包括您所提出的“区域规划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容积率、规划人口”等前置条件。并且在建设、竣工验收等环节都有相应的监督检查。

其次,核发预售证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作为行政机构,我们的任何行政行为都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我们在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必须依照法定的条件进行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第十六条:“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它条件”。

目前,我市实施商品房预售审批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通过)、《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第40号令)、《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1998年7月二十日通过),《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2年通过,2010年修正)、《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0年1月1日施行)。具体条件是: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

(五)确定施工进度和施工和竣工交付日期;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

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无论是上位法,还是现行的《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您所提出的“在给开发企业颁发预售证时,没有教育部门对所在区域幼儿园规划、建设、规划人口的认可,不得颁发预售证”,尚没有法律依据。

我们建议:(2)修改《郑州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增加您所提出的前置条件,或对预售证的办理增加其它限止性条款。

   2、关于“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管理,对没有按照要求进行幼儿园配建、移交的房地产企业,拉入郑州市黑名单”的问题。

自《郑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分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郑政文〔2012〕280号)于2013年1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我局在相关局委的配合下,认真落实《办法》的精神,为规范郑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行为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4年来合计记录开发企业信用信息1159条,其中,良好信息377条,不良信息782条,有9家开发企业因信用良好评为AAA级,有2家开发企业因各种违规行为记入X级,即开发企业黑名单。

为适应国家、省、市有关开发企业管理的新要求,结合郑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新形势,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局拟定了新的《郑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目前已征求相关局委意见,通过了市政府法制办的初审,在征求专家意见、社会公示后,将进入市政府的发文程序。

希望相关部门严格执行《郑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如实对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载、计分、评级和公示工作,做好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使用,加大联合惩戒范围和力度,让守信者处处受益,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3、关于“对已建成未移交教育部门的幼儿园,政府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强制移交,并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罚”问题

建议对《郑州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增加处罚条款。对“没有按照要求进行幼儿园配建、移交的房地产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罚。

最后,热诚欢迎您今后对我市的房地产行发展予以更多的关注,提出更多、更好的建议和意见,以促进我们更好地工作,使我市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地快速发展。对您的关注和支持现次表示衷心的感谢!

 

                                                                        2017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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