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12X/2017-00129
  •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 建议提案
  • 2017-08-11
  • 2017-08-25
关于节假日开展户外临时宣传活动的议案答复(编号:A(2017)095号)

彭井思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节假日开展户外广告临时宣传活动”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户外商业营销活动管理要求

在户外开展商业营销推广活动行为,需要占用城市道路或公共场所摆放或搭建商业营销活动设施,根据《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八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以及第十九条“举办节日庆典、商业宣传、文化娱乐等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废弃物和临时设施”规定,应先申请并取得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公共场所行政许可后方可实施。

二、我市户外广告整治规范情况

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户外广告设施作为商家树立品牌形象的选择,发展速度快,设置随意、杂乱、无序,档次低,品位参差不齐,与城市发展不同步、不协调,由此带来的视觉污染和安全隐患对城市景观和市民生活环境造成很大影响。近年来,为有效提升城市品位,创造宜居城市环境,市城管局按照市委、市政府指示精神和市城市工作会议有关部署,持续开展户外广告整治提升及精细化管理工作。完成全市21处过街人行天桥和28处跨街广告、市域高速沿线防护网外9百余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全市183处违法屋顶户外广告等攻坚拆除任务,累计治理沿街乱扯乱挂的条(布)幅、随意摆放的灯箱、牌匾等各类违法户外广告近5万处、100余万平方米,城市空间及街区容貌得到极大净化,城市环境得到明显好转,市民生活环境得到有效提升,获得省市领导及市民群众的高度肯定,为我市历届成功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荣誉称号奠定坚实基础。

三、我市当前户外广告管理筹备措施

为充分发挥户外广告在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从法律层面解决原管理依据《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在实施中出现的诸多与当前社会发展的不适,对具体管理规定进行衔接和补充,市城管局按照市人大2017年立法计划,配合市法制部门、市人大按照立法程序,对原《条例》进行废旧立新式修订。修订后的《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已经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6月28日通过,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7月28日批准,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规定“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举办人应当在活动举办十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三)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形式和范围的书面说明;(四)活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供批准文件。跨区设置和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的大型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举办人应当在活动举办十日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举办人应当于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限届满后二日内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第二十条规定“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户外广告设置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出具受理通知书,并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申请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新的法规规定,将更加方便群众和企业申请户外广告行政许可,助力中小微企业提高产品知名度,活跃我市经济市场。

感谢您对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7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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