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芳代表:
您提出的 “关于我市经济适用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审计署的整改要求,我局对《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郑政文〔2007〕170号)进行了修订,进一步规范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在修订过程中,我们多次与相关单位沟通、了解,召开协调会,征求市相关单位的意见,并对各单位的征求意见进行研究、梳理,在2017年郑州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上,通过了《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中修订的内容。郑州市人民政府于5月27日颁布了新的《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郑政文〔2017〕100号)。文件中重点调整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住宅类建设项目配套费征收标准,严格按照国发〔2007〕24号文件精神执行,由原来的按收费标准减半征收改为实行免缴城市配套费的优惠政策。
二、政策依据
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7〕100号)第七条 城市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第(二)项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住宅类建设项目,实行免缴城市配套费。
三、我们的答复
对于您提出的“关于我市经济适用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问题的议案”的建议,郑州市人民政府已于5月27日颁布了新的《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郑政文〔2017〕100号)。文件中已明确完善了保障性住房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优惠政策。
感谢您对我市城市配套设施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希望在今后一如既往地支持我市的城市配套设施建设的发展。
2017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