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522/2017-00076
  • 郑州市财政局
  • 综合,政务,建议,提案,建议提案
  • 2017-06-22
  • 2017-06-23
关于减免老旧楼院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议案答复(编号:A(2017)091号)

王淑芹代表:
  您(你们)提出的“关于减免老旧楼院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议案”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征收范围
  2017年5月27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7〕100号)文件第四条“郑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金水区、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辖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上街区人民政府和郑东新区管委会、郑州高新区管委会、郑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征城市配套费,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的相关规定,我局负责市内五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
  二、政策依据
  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7〕100号)文件第五条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70元。
  第七条 城市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
    (一)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如:部队、教育、养老和医疗机构等建设项目,按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住宅类建设项目,实行免缴城市配套费。
    (三)其他财政投资项目一律不予减免,应缴城市配套费按投资渠道列入投资预算。
    (四)经营性项目一律不予减免。
    第八条 城市配套费减、免、缓申报审批程序。
    (一)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缓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征收机关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审定。
    (二)其他建设项目原则不予免缴;个别因特殊情况而申请减、免、缓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征收机关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四)征收机关依据市人民政府通知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办理减、免、缓手续。
  三、我们的答复
  对于你们提出的“关于减免老旧楼院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议案”的建议,要求对郑州市城市居民的特殊群体采用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来杜绝居民使用散煤。目前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中尚无关于此类问题减免城市配套费的相关优惠政策。如果要对此项目进行减免,依据(郑政文〔2017〕100号)文件规定,我们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感谢你们对我市城市配套设施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希望在今后一如既往地支持我市的城市配套设施建设的发展。 

           
             2017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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