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522/2017-00077
  • 郑州市财政局
  • 综合,政务,建议,提案,建议提案
  • 2017-06-22
  • 2017-06-23
关于加大对中小企业治理大气污染的建议答复(编号:B(2017)069号)

孙永献代表:
  您(你们)提出的 “关于加大对中小企业治理大气污染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征收范围
  2017年5月27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7〕100号)文件第四条“郑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金水区、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辖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上街区人民政府和郑东新区管委会、郑州高新区管委会、郑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征城市配套费,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的相关规定,我局负责市内五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
  二、政策依据
  1.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07〕1657号)文件第二条“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取消对建设项目收取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政公用设施增容费’、‘绿化费’、及暖气(热力)、天然气入网费等配套性收费。”
  2.《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7〕100号)第十条“燃气公司、热力公司、自来水公司凭缴纳城市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对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应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以及第十五条“按本办法开征城市配套费后, 暖气、天然气、自来水公司入网费停止征收。”
  三、我们的答复
  对于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大对中小企业治理大气污染的建议”,郑州市人民政府5月27日颁布的《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郑政文〔2017〕100号)文件中明确了开征城市配套费后,暖气、天然气、自来水公司入网费停止征收。个别因特殊情况需要申请减、免、缓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征收机关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感谢你们对我市城市配套设施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希望在今后一如既往地支持我市的城市配套设施建设的发展。
              

2017年6月22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