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522/2017-00079
  • 郑州市财政局
  • 综合,政务,建议,提案,建议提案
  • 2017-06-22
  • 2017-06-23
关于减免科教文卫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议答复(编号:B(2017)262号)

李颖代表:
  您提出的 “关于减免科教文卫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议”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征收范围
  我们现在执行的是2017年5月27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7〕100号)文件第四条“郑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金水区、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辖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上街区人民政府和郑东新区管委会、郑州高新区管委会、郑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征城市配套费,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的相关规定,我局负责市内五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
  二、政策依据
  1.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7〕100号)第七条 城市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
    (一)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如:部队、教育、养老和医疗机构等建设项目,按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住宅类建设项目,实行免缴城市配套费。
    (三)其他财政投资项目一律不予减免,应缴城市配套费按投资渠道列入投资预算。
    (四)经营性项目一律不予减免。
    第八条 城市配套费减、免、缓申报审批程序。
    (一)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缓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征收机关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审定。
    (二)其他建设项目原则不予免缴;个别因特殊情况而申请减、免、缓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征收机关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三)上街区人民政府和郑东新区管委会、郑州高新区管委会、郑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辖区范围内需减、免、缓城市配套费的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辖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据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征收机关依据市人民政府通知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办理减、免、缓手续。
  2.依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豫发〔1994〕18号)第二十条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在征地和新建、改建教学科研用房、教职工和学生生活用房及其附属建筑设施时,免收各种配套费及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我们的答复
  因此,对于你们提出的“关于减免科教文卫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议”,郑州市人民政府已于5月27日颁布了新的《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郑政文〔2017〕100号)。文件第七条城市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中明确了配套费的减免范围,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减免项目严格按文件规定的政策执行;第八条城市配套费减、免、缓申报审批程序中明确规定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缓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征收机关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审定。对于其他原则不予免缴的建设项目;个别因特殊情况而申请减、免、缓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征收机关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感谢你们对我市城市配套设施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希望在今后一如既往地支持我市的城市配套设施建设的发展。
              

2017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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