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3165075/2019-00020
  •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建议提案
  • 2019-01-09
  • 2019-01-09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社区)建设管理指导的建议”提案的答复
对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第20180502号 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李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社区)建设管理指导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就业创业方面

为促新城镇化进城中被征地农民、转移到城镇的农民就业,尽快融入城市,近年来,全市各级人社部门按照“培训-就业-维权”一体化的工作思路,紧紧围绕郑州都市区建设,不断完善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服务平台,推动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

一是持续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服务平台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健全以就业、社保等为重点的公共服务体系,建立了村村相连、社区互通的劳动就业网,形成了市、县(市、区)、乡、村四级信息网络平台,为城乡居民提供更便捷更高效的服务。

二是把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依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向被征地农民开放,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咨询、就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被征地农民可凭有关证明按规定享受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发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主动与产业聚集区企业联系,组织开展“春风行动”、农民工专场招聘会,免费向农村劳动者提供就业信息、政策咨询等就业服务;广泛开展劳务交流和洽谈,积极开发劳务输出项目,有序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外出务工。2015年以来,全市累计完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33.32万人。

三是加强技能培训,认真落实培训补贴政策。依托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采取订单培训、定向培训训、“技能相亲”以及送技能下乡等形式对农村转移劳动力、被征地农民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培训过程中,我们根据不同的年龄阶段和文化层次的失地农民,有针对性地安排不同的培训内容,重点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努力提高失地农民就业技能,促进失地农民早日就业、稳定就业、高质量就业。2015年以来,全市累计累组织农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22.28万人,落实培训补贴5000余万元,16万余人培训后实现就业。

四是将被征地农民(失地农民)纳入返乡创业农民工扶持范围,依据国家和河南省相关政策,相继出台印发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郑政〔2016〕13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郑政〔2018〕31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政办〔2016〕69号)、《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做好返乡农民工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财政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在财政、场地、税费、金融等方面支持农民工返乡、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在全省率先落实农民工返乡创业补贴政策。2017年,对在郑州市区创业的郑州户籍返乡农民工,办理《营业执照》、持续经营3个月以上且目前仍在经营的,给予创业者本人8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今年又将农民工返乡创业补贴由8000元提高到10000元。2017年以来,全市已有1542名返乡创业农民工享受创业补贴政策,共1225.5万元。

二、医疗保险方面

(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情况

我国在建国以来至九十年代末实施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企业劳保医疗制度。这个制度的主要特征是国家和用人单位对职工医疗费用包揽过多,职工不负担或负担很少的医疗费,缺乏自我保障意识和节约意识,浪费严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这种制度难以为继。国务院于1998年12月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于1999年5月出台《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豫政〔1999〕38号)文件。2000年我市开始启动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2001年我市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启动实施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机关、企事业单位纳入医疗保险范围。2002年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7年,我市成为全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首批79个试点城市之一,率先建立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法,将城镇非从业人员,特别是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纳入到医疗保障体系,走在全国前列;2016年底完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整合,201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了市级统筹,构建了一体化的管理体制和信息系统。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出台,打破了城乡户籍限制,从根本上消除了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差异,消除了城乡医保待遇差别,城乡居民在同一种医保制度下享受平等的医疗保障权益。十余年来,特别是2009年新医改启动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以维护稳定、促进和谐为根本,以保障民生、服务大众为重点,逐步健全完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稳步提高各项医疗保险待遇,切实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服务水平,减轻全市广大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目前,覆盖我市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已经建立。

(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

1.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农村被拆迁居民在劳动年龄段内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可随同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我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2.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73号)和《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豫政办〔2016〕19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于2016年12月30日出台《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郑政办〔2016〕78号)。  

郑政办〔2016〕78号规定,具有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户籍,不属于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筹集实行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通过统筹共济保障城乡居民住院和门诊慢性病的基本医疗需求。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每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省规定的标准确定。同时,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个人缴费给予扶持或资助。

2018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为49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82元、省财政补助104元、市财政补助42元、县(市、区)财政补助62元。我市城乡居民个人年度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220元。同时针对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符合规定的优抚对象、对经扶贫、民政部门认定确实无力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困境儿童等人员每年应由个人缴纳的城乡居民医保费用均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给与全额资助,为我市困难群众每年实现应保尽保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各项医疗保险待遇从制度上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综上所述,我市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农村被拆迁居民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在下一步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按照国家、省按病种付费有关要求,在我省确定的按病种付费目录清单内,力争12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并实现100个以上的病种实施按病种付费。

三、养老保险方面

2018年10月29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参保条件:“在城镇就业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我省城乡居民(在校学生除外,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灵活就业地或户籍地参加(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文件在“工作要求”中提出:“符合参加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自主选择参保地参加(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除审核其年龄、身份证信息外,不得以户籍性质、地域范围、居住证明、灵活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条件限制申请人参保,并及时传递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接续)信息至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依据相关信息征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因此,目前我市城乡居民除了可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外,还可以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上已经不存在障碍。



        2018年12月21日        

联系单位: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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