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3165075/2019-00023
  •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建议提案
  • 2019-01-10
  • 2019-01-10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教师工资待遇,吸引优秀毕业生加入义务教育阶段的建议”的提案的答复
对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第20180064号 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侯秋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教师工资待遇,吸引优秀毕业生加入义务教育阶段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义务教育学校工资制度实施情况

(一)2009年9月27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9〕57号),经合我市实际,由市政府批转了郑州市人事局等部门《郑州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09〕235号),从2009年1月1日起,率先在义务教育学校实施了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二)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主要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三部分,其中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占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一般每季度或半年发放一次。奖励性绩效工资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确定分配方式和方法,合理拉开差距,具体项目、标准由学校确定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学校制定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应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程序合规原则,切实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奖励性绩效工资可设班主任津贴、超课时津贴、超工作量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优质服务奖等项目,主要体现工作量、教学成果、实际贡献等因素。学校应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岗位的不同特点,制定考核细则,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

二、绩效工资基本水平制定和工资标准调整情况

(一)郑政文〔2009〕235号文明确指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来确定”。我们按照上述政策要求,制定了我市绩效工资基本水平参考标准。

(二)2011年,我市下发了《关于各县(市、区)公务员津补贴水平调整后提高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郑人社薪〔2011〕6号)特别强调指出,“各县(市、区)在提高公务员津补贴水平的同时,同步同幅度提高义务教育学校等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参考水平”。

(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明确提出,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同时要求“建立定期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制度,今后基本工资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依据工资调查比较结果,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变动等因素确定调整幅度。近期基本工资每两年调整一次,参考同期物价上涨幅度、同期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率等因素,确定工资增长幅度”。

(四)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62号),按照国办发〔2015〕3号精神,将定期调整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制度落到了实处,时间是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三、职称制度改革和实施情况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指出,“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职称制度是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和管理的基本制度,对于党和政府团结凝聚专业技术人才,激励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豫办〔2017〕53号)指出,“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分为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根据国家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要求,河南省公办中小学教师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三)当前,职称制度是由国家统一制定的对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管理的基本制度,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是否取消职称评定,需由国家统一明确。

四、切实做好工资待遇落实工作

侯秋平委员,您提出的“关于提高教师待遇,吸引优秀毕业生加入义务教育阶段的建议”,关系到这部分人员的切身利益。日前,我们通过对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保障落实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对比分析、座谈交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关于提高我市中小学教师工资收入水平的意见建议并报市政府研究,已取得了阶段性、关键性进展,走在了省内各地市的前面。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您的意见建议,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做好有关工作,落实好“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的政策规定和具体要求,为促进郑州市教育事业健康平稳发展做出应有的积极的贡献。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热心帮助和指导,并希望您今后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2018年11月29日        

联系单位: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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