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3165075/2019-00038
  •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建议提案
  • 2019-01-10
  • 2019-01-10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医保支付办法的建议的答复
对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第20180457号 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张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医保支付办法的建议”收悉。您在提案中提出“郑州市医保因该借鉴北京市医保经验,对参保人员门诊检查和治疗的费用也可以同住院患者一样按比例报销。”,现结合我市有关工作的推进情况答复如下:

一、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医疗保障方面

2016年,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73号)精神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94号)要求,我市印发了《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郑政办〔2016〕78号),在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上,整合建立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为统一规范我省各地市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医疗保障,进一步提高门诊医疗保障水平,豫政办〔2016〕194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全面建立门诊统筹制度。各地可按照当地人均个人缴费额的50%左右建立门诊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含一般诊疗费)。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60%左右,年度内累计报销额度控制在当地人均缴费额2倍左右”。我市城乡居民医保落实了这一规定。

目前,我市城乡居民门诊统筹按我市人均个人缴费额50%左右的标准建立,门诊统筹基金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列支,透支部分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支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定点医疗机构类别分别为:市级(或二类)45%、县级(或一类)55%、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所)、村卫生室65%;年度内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50元,不设起付线;参保居民门诊统筹支付限额,限当年使用,下年度不结转、不累计;享受门诊规定病种医疗待遇的参保居民,可同时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二、职工医保门诊医疗保障方面

近年来,我省职工医保门诊医疗保障工作思路和方向日趋清晰完整。2017年,河南省人社厅在《河南省医疗生育保险2017年工作要点》中提出,要“开展职工门诊统筹探索,完善职工个人账户政策。探索适当降低个人账户划入比例,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通过社会共济的方式完善参保人员门诊保障机制”。《河南省医疗生育保险2018年工作要点》则进一步提出,要“探索推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保障机制改革。制定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细则,做好改革前后门诊保障政策的衔接,确保改革过渡期参保人员待遇水平,稳妥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

作为省会城市,我市对医保政策的调整会对全省各地市造成强大的辐射影响作用,加之省、市医保都在郑州市内,为保障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协调推进,稳定开展,省人社厅对我市医保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有明确的要求:一是调整医保政策要征得省人社厅的同意;二是市医保政策要尽可能与省定医保政策保持一致,坚持同城同待,避免参保人员间不必要的政策攀比。基于此原因,随着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不断地优化调整,省、市医保政策和待遇间的差异正在逐步缩小,为将来我市医保从市级统筹向省级统筹过渡打下了越来越坚实的基础。

目前,我省职工医保门诊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但据我们了解,省厅已经研究过包括北京市在内多个地区职工医保门诊医疗保障的政策和规定。随着河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出台,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本月即将挂牌组建,有关我省职工医保门诊保障机制改革的工作相信一定会快速推进。只要主管部门出台文件,我市就会立即跟进,把我省对职工医保门诊保障工作的要求落实到位。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郑州市医疗保险事业的关注和支持。



    

        2018年11月27日        

联系单位: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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