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3165075/2019-00047
  •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建议提案
  • 2019-01-11
  • 2019-01-11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关于妥善解决农民养老问题的建议的答复
对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B(2018)6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韩流群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妥善解决农民养老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是关于建立健全筹资机制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省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84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郑政〔2015〕47号)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机制已经建立,其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按规定的缴费档次标准自主选择缴费,多缴多得;集体补助要求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政府补贴有“进口”和“出口”补贴。“进口”主要是按不同的缴费档次给予不同的缴费补贴,最低年补60元,最高340元。“出口”有各级基础养老金补助,目前我市最低基础养老金190元。高龄老人补贴年满70周岁至10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均有每人每月20元至300元不等的补贴。丧葬补助未缴费或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政府一次性给予丧葬补助500元,缴费满15年的给予1200元;还有农村独生子女或双女户进出口补贴,加发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40元。通过上述筹资模式健康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发展,同时根据国家、省要求和我市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逐步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二是关于探索基金保值增值渠道问题。根据国发〔2014〕8号、豫政〔2014〕84号关于基金管理与运行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的要求,省厅已启动此项工作,明年我省将按照人社部的要求,归集城乡居民养老基金进行投资运营,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待遇水平。 




2018年11月30日        

    联系单位: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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