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3165075/2019-00048
  •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建议提案
  • 2019-01-11
  • 2019-01-11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关于尽快提高居民社会保险待遇建议的答复
对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B(2018)029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丹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提高居民社会保险待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切实保障居民最低基本生活的标准问题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能转移、可持续”,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以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为目的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是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居民普遍参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待遇有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国家、省、市、县(市、区)财政补贴,国家给予每人每月最低标准的基础养老金补贴,省、市、县(市、区)财政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给予补贴。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养老金情况是每人每月190元(国家88元、省3元、市县两级99元),全省基础养老金是每人每月98元,我市高出省标准92元,居全省首位;个人账户养老金依据个人缴费总额除以月计发系数,个人选择缴费档次高、正常缴费时间长、个人账户额大,个人账户养老金就越高,养老待遇就越高。从2009年至今我市已9次提高了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今后随着我市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城乡居民养老待遇会适时调整提高。

二、关于适当降低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纳金额标准问题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养老保险的问题,我省有统一的政策和标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29号)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月起,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纳,其中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今年10月29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8〕41号),文件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按照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自主选择确定缴费基数,缴费基数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目前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的是省级统筹,政策由省统一制定,我市没有单独制定政策的权限。当前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按最低标准缴纳是每月704.86元,对于一般家庭也是一笔不小的支出。据了解,国家正统筹考虑降低社会保险费问题,我们也会适时向上级建议,进一步降低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减轻灵活就业人员的负担。

三、关于降低医疗保险缴费标准金额标准问题

为进一步提升职工医疗保险保障效能,为参保职工提供更加优惠便捷的医保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于2018年1月出台了《关于印发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18〕3号),文件明确了: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由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构成,并为灵活就业人员设置了个人账户。文件的出台,较好的解决好国有破产、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包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前已关闭、破产的原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

按照文件规定,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为基数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缴费费率为10%,并按一定比例设置个人账。现阶段,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为469.9元,个人账户不满45岁人员划入141元、年满45岁尚未退休(退职)人员划入188元、退休之后按本人基本养老金的4.5%划入。新政策的出台,缴费比例虽略有提高,但是确实让广大参保人员得到了实惠,尤其是视同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的设置。基本保险制度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如果大幅度降低缴费标准,将会影响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您提出的建议,结合我市医保基金的运行情况,适时调整有关政策。




2018年11月30日        

    联系单位: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 

    邮    编:450006

    联 系 人:李永立 

   联系电话:67885707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