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3165075/2019-00052
  •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建议提案
  • 2019-01-11
  • 2019-01-11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关于合理使用医保资源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建议的答复
对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B(2018)145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侯建玺代表:

您提出“关于合理使用医保资源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建议”的议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总额预付的问题 

为了促进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引导定点医疗机构加强自我管理和费用控制,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和省人社厅、发改委、财政厅、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意见》(豫人社医疗〔2011〕16号),我市出台了《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郑人社医疗〔2013〕1号)。近年来,实行以总额预付为主的复合付费方式,取得预期的效果。

为减轻了我市定点医疗机构资金周转压力,2018年3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关于增加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门诊病种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郑人社办〔2018〕132号),明确了:实行非总额预付付费方式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实行结算期当月费用按比例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审核完毕后进行年终清算的结算办法,住院费用每两个月为一个结算期,支付一次,支付金额为结算期当月该医院住院统筹费用、住院个人账户费用、住院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用(含师职军休干部医疗补助费用)的90%,支付时间为结算期的次月,次年进行年终清算,预留质量保证金后,结清上年度住院费用。

    二、关于收费标准的问题

我市各级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审定,对于您提出有关收费标准的建议,我们将会进一步研究,并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

    三、下步工作思路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根据您的建议,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进一步完善我市医保付费方式改革。将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支付方式改革 试点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51号)精神,实践探索日间手术按病种付费、按病种分组付费、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DRGs)和点数法付费方式。(二)通过政策宣传,加大对民营医院的支持。由于一类医疗机构(包含基层社区医疗机构、绝大部分民营医院)的各项医疗报销待遇均高于二类医疗机构,我们将通过政策层面的宣传,引导广大参保人员小病进一类医疗机构、大病进二类及二类以上医疗机构。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8年12月3日        

    联系单位: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

    邮    编:450006

    联 系 人:孟庆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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