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3165075/2019-00058
  •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建议提案
  • 2019-01-11
  • 2019-01-11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多举措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年轻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的答复
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B(2018)216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邵翠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多举措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年轻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及分配方式

(一)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由国家统一制定,根据事业单位特点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事业单位人员工资主要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三部分。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两部分,其中基础性绩效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由单位根据考核分配办法,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分配。

(二)各主管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特点制定绩效工资考核办法。各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技、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统筹考虑各类人员之间关系。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倾斜。

(三)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召开职工(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征得多数人的同意。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本单位公示。

二、建立落实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一)调整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2015年,国家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基本工资标准,我们积极按照国家和省安排部署将有关工作落实到位。

(二)建立基本工资调整机制。国办发〔2015〕3号文明确要求,“建立定期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制度,今后基本工资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依据工资调查比较结果,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变动等因素确定调整幅度。近期基本工资每两年调整一次,参考同期物价上涨幅度、同期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率等因素,确定工资增长幅度”。

(三)落实基本工资标准调整机制。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62号),再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并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国家关于设置特殊岗位津贴有关规定

(一)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规定,“国家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规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

(二)实施绩效工资后,事业单位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也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擅自发放津贴、补贴、补助、奖金等。

    (三)国家对设置特殊岗位津贴有明确要求,市本级和县(市、区)主要负责执行。同时,郑州市政府实施的“智汇郑州”人才工程青年人才落户、生活补贴、购房补贴等政策包括了政府引进的符合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年轻专业技术人才。

邵翠霞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多举措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年轻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的建议”,关系到这部分人员的切身利益,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我们将根据您的建议,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努力向上级部门反映,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落实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调整机制,为行政事业单位引进年轻专业技术人员营造良好氛围、创造良好条件,为“保障行政事业单位社会管理水平和能力”持续提升做出积极贡献。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热心帮助和指导,并希望您今后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2018年11月29日        

    联系单位: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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