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B056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王淑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重视解决废旧节能灯污染环境问题的建议”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建议有6项建议,其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工作有:1.加大宣传、教育引导力度,让更多居民了解废弃节能灯处置不当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増强废旧节能灯回收。2.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废物分类回收处理系统并行使监管责任,确保被回收的废旧节能灯得到安全处理。经查阅近期修订的法律法规、实地走访相关单位、咨询相关部门专家、结合郑州市实际情况,依据环保部门的相关职责,答复如下:
一、有关最新的政策
(一)2017年3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中要求:引导居民自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有害垃圾单独投放:居民社区应通过设立宣传栏、垃圾分类督导员等方式,引导居民单独投放有害垃圾。针对家庭源有害垃圾数量少、投放频次低等特点,可在社区设立固定回收点或设置专门容器分类收集、独立储存有害垃圾,由居民自行定时投放,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等负责管理,并委托专业单位定时集中收运。
以下主体,负责对其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1.公共机构。包括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2.相关企业。包括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
有害垃圾(1)主要品种。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2)投放暂存。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则,设立专门场所或容器,对不同品种的有害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暂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的品种,应按要求设置临时贮存场所。(3)收运处置。根据有害垃圾的品种和产生数量,合理确定或约定收运频率。危险废物运输、处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鼓励骨干环保企业全过程统筹实施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尚无终端处置设施的城市,应尽快建设完善。
《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中关于强制分类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于2017年底前制定出台办法,细化垃圾分类类别、品种、投放、收运、处置等方面要求;其中,必须将有害垃圾作为强制分类的类别之一。
《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要求建立与分类品种相配套的收运体系。建立符合环保要求、与分类需求相匹配的有害垃圾收运系统。建立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合理布局布点,提高建设标准。
《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也要求完善与垃圾分类相衔接的终端处理设施。加快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建设,建立健全非工业源有害垃圾收运处理系统,确保分类后的有害垃圾得到安全处置。
另外,方案还提出“动员社会参与”:树立垃圾分类、人人有责的环保理念,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引导公众从身边做起、从点滴做起。强化国民教育,着力提高全体学生的垃圾分类和资源环境意识。加快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基地建设,开展垃圾分类收集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建立垃圾分类督导员及志愿者队伍,引导公众分类投放。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报道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和典型经验,形成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郑州市先后制定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郑政〔2017〕22号)、《郑州市2018年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郑政办〔2018〕25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办明电〔2018〕89号)、《郑州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操作指南的通知》(郑分领办〔2018〕2号)、《郑州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的通知》(郑分领办〔2018〕4号)以及《郑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郑州市生活垃圾分类操作指南》等20多个文件,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奠定了政策基础。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起实施,奖惩力度有所加大。
2016年12月25日,曾走过6年立法之路、历经两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终于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习近平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一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税法》共五章二十八条,以现行排污收费制度为基础进行制度设计,对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税收减免、征收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确定了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课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目税额、征收管理等各项制度规定。这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任务,“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制定的第一部税法。
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有利于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预等问题;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有利于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有利于规范政府分配秩序,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强化预算约束。同时,《环境保护税法》和其他的税收有一些不一样,就是从税收杠杆入手,企业多排污就多交税,企业履行环保责任,减少污染物排放了,就可以少缴税,享受税收减免。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危废税额1000元/吨。
目前此工作结合近期开展的诚信体系认证正在进行中。
(三)2016年5月,商务部等6部门发布《关于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明确提出:
树立行业发展的新理念。再生资源回收是循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面临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形势,回收企业在关注资源化的同时,应建立环境保护优先的理念。同时,在当前再生资源主要品种价格持续走低、经营成本日益攀升、生存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回收企业应摒弃等、靠、要的思想和观念,勇于改革和创新,树立“互联网+”发展的新理念,创新回收模式和组织方式,培育新动能,拓展新空间。
推广“互联网+回收”的新模式。鼓励企业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建立或整合再生资源信息服务平台,为上游回收企业与下游拆解和利用企业搭建信息发布、竞价采购和物流服务平台,提高回收企业组织化水平,降低交易成本,优化再生资源回收、拆解利用产业链。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饮料瓶等为突破口,在有条件的社区、商场等公共场所试点设立智能型自动回收机;以智能信息卡为载体,完善线下回收网点,通过激励机制,鼓励居民与企事业单位主动交投,实现线上信息流和线下物流的统一。鼓励互联网企业参与再生资源移动手机APP、微信和网站回收服务,实现线上交废与线下回收的有机结合。
探索两网协同发展的新机制。推动有条件的城市创新工作体制机制,试点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与生活垃圾分类回收体系的协同发展,鼓励在重点环节加强对接:一是在收集环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时充分考虑回收的便利,使可用资源优先得到回收,尽量避免进入垃圾清运体系,在提高资源回收率的同时,实现垃圾减量。二是在回收环节,在有条件的地区推动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与生活垃圾收集站的整合。三是在转运和分拣环节,探索利用废旧商品回收车辆,实现对垃圾转运站可回收物的运输。四是在处理环节,将废旧商品分拣中心和加工处理。
二、工作动态及下步打算
在有害垃圾处理方面,我们把有害垃圾分为电池类、含汞类、化学品类、废胶片(相纸)类共4大类,并按照省内企业能处理的就近处理、省内企业无法处理的运至省外处理的原则,协调湖北荆州格林美有限公司将我市的电池类有害垃圾由企业派专门车辆回收到该企业处理(处理费用约7000元/吨),协调贵州铜仁鸿发含汞产品处置有限公司将我市的含汞类有害垃圾由企业派专门车辆回收到该企业处理(处理费用约20000元/吨)。化学品类、废胶片(相纸)类有害垃圾,运至位于新郑市的河南中环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郑州瀚洋天辰有限公司进行处理(根据有害垃圾品类,处理价格3000-9000元/吨不等)。因有害垃圾产生量较小且处理费较贵,我们采取区级暂存、市级集中处理的方式,2019年已列入财政预算3000万元人民币,专门处理全市产生的各类有害垃圾。
下一步,我们将按《郑州市垃圾分类实施意见》及国家有关政策,按照环保部门的职责,加大对相关废弃节能灯企业在审批方面的支持力度,比如办理废节能灯类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废节能灯类的危险废物经营项目的审批等。在本省没有含汞经营许可证单位的,我们将要求其做好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2019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