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370/2019-00016
  •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建议,答复
  • 2019-01-04
  • 2019-01-04
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对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A(2018)55号议案的答复

尊敬的段祥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济区工业用地保障的议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第十八条,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编制。

《城乡规划法》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为保障产业用地发展,由我局代拟,市政府于2018年8月20日、11月12日印发的《郑州市城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郑政〔2018〕41号)、《郑州市拓展发展空间保障工业用地需求若干措施》(郑政〔2018〕44号),对产业用地指标、储备、功能等方面提供了相关政策支持。郑政〔2018〕41号文第十三条,工业项目的结建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郑政〔2018〕44号文:“ (一)积极拓展发展空间。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加强工业用地统筹管理,稳定工业用地总规模,确保中长期我市工业用地总规模稳步提升,努力为工业用地留足发展空间。到2020年,全市区域内工业用地新增规模不少于15万亩。(三)优先配置用地指标。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工业项目,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优先安排,用足用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多渠道保障工业项目用地需求。积极争取省国土资源厅在政策、土地计划指标分配、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使用方面给予我市更多支持。(四)加大工业用地储备力度。各县(市、区)要围绕产业集聚区建设抓好工业用地的超前储备,提升工业用地储备的前瞻性。要结合产业用地政策及发展目标,提前安排2000亩工业用地完成用地报批和土地征收储备,同时做好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为工业用地及时供应创造条件。(六)支持土地多功能使用。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按照用途相近、功能兼容、互无干扰、基础设施共享的原则,由规划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有助于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混合性地类和相关控制指标。经市、县国土资源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充分论证,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用地面积不超过5%,可仍按工业用途管理。(七)鼓励工业用地原址升级改造。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现有制造业企业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转让”。

市政府多次召开会议,组织相关部门对新型产业用地(M0)模式进行研究探索,M0模式应与城市经济发展实际相结合,不能照搬照抄,现市政府指定由市工信部门牵头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积极研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指定可行性政策,待相关政策出台发布后,会及时向您反馈。

最后,感谢您对我市国土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对我们的工作继续给予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9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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