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3165075/2019-00162
  •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提案
  • 2019-06-20
  • 2019-06-20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关于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中完善新型职业农民一系列制度体系的建议的答复
对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B(2019)220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高中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中完善新型职业农民一系列制度体系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既是一项重大工程,也是一个系列工程,必须放眼未来、着手当前,制定长远规划,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逐步实现。您在建议中提到的“引导符合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问题,是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提高农民保障能力和保障水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们今后要重点研究的问题。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三、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第一次从国家层面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但同时又限制城镇户籍。随着我国户籍制度改革、城镇化推进和农村经济发展,户籍壁垒被打破,城乡差别在缩小,农民对社会保障的需求不断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已经不能满足一部分农民的基本要求,他们希望能够得到更好的社会保障,这既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也符合农民的切身利益。我们为此多次向省厅建议取消城乡居民参保户籍限制,2018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8〕41号)规定的参保条件是:“在城镇就业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我省城乡居民(在校学生除外,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灵活就业地或户籍地参加(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同时还要求,各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户籍性质、地域范围等限制申请人参保。因此,目前我省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可以在我省范围内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这也为提高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提供了政策支撑。


201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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