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3165075/2019-00164
  •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提案
  • 2019-06-20
  • 2019-06-20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关于事业单位调往企业单位如何办理养老保险转移的建议的答复
对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B(2019)266号建议

尊敬的王法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事业单位调往企业单位如何办理养老保险转移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自2014年10月1日,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模式和缴费比例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同。为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推动工作落实,我省也出台了系列配套政策,其中包括《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102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141号)。豫人社办〔2018〕102号文件是对转移接续办法的规定,其中对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明确规定:“(三)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其中,参保人员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调入企业参保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参保人员因其他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原单位负责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但参保人员离开机关事业单位12个月内到企业重新就业或灵活就业,且男性未年满50周岁、女性未年满40周岁的,经本人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直接转移至重新就业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四)参保人员跨省份流动或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计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单位缴费部分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豫人社办〔2018〕141号文件则是对转移接续如何办理和经办流程的规定,两个文件的出台,从政策上就可以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到企业后,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问题。

但目前确实存在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接续的问题。主要原因: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全省制定和执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管理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办法虽已出台,但是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的同步调整仍在研发当中,对应的业务功能模块还有待完善,涉及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接续的各项业务全省暂时还不能办理。对此,我们也多次省厅反映,建议抓紧完善软件系统,早日实现业务经办的需要。






2019年5月5日




联系单位:郑州市人社局养老保养处           邮 编:450006

联 系 人:李永立                 电 话:67885707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