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3165075/2019-00170
  •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提案
  • 2019-06-20
  • 2019-06-20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关于民办高校教师和公办高校教师同等待遇问题的建议的答复
对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B(2019)013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刘赛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民办高校教师和公办高校教师同等待遇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已经构建完成,针对不同的群体形成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三种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实现了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这三种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目前均由国家顶层设计,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可以参加相应养老保险。

一、相关政策规定

2015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规定:“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要根据《决定》要求,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5〕68号)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显然民办高校教师不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条件,只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于职业年金是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相对应的,只有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才同时建立职业年金,因此,民办高校教师也没有办法参加职业年金。

二、解决问题的思路

当前我国建立的是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除了基本养老保险外,还有补充养老保险。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同时参加职业年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条件的单位可以自愿参加企业年金。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2008年我省下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8〕41号),经过十几年的试行,2018年《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正式出台,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贯彻《企业年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158号)。截止目前,全市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有97家,涉及22000多职工。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协商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工参加企业年金,有利于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另外增加一份养老积累,进一步提高退休后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和职业年金相比,企业年金不具有强制性,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因此,民办高校教师可以通过参加企业年金的办法,提高职工退休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缩小与公民高校教师退休待遇的差距。






201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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