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16049270/2019-00116
  •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
  • 建议
  • 2019-06-14
  • 2019-06-17
关于提请对《郑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进行部分修改的建议
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B(2019)235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马玲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郑州市科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关于提请对《郑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进行部分修改的建议”收悉。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答复如下:

2017年5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国办函〔2017〕55号)的通知,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单独设立一项),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可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除此之外,国务院其他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郑州科学技术局于2017年10月19日,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已按要求停止开展郑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奖工作。

郑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培育工作,2019年5月5日,印发了《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郑发〔2019〕4号),提出对本地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级、省级奖项的,市级财政给予配套奖励;5月15日,郑州市科技领导小组工作例会上,郑州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王新伟要求,要研究对获得国家级科技奖项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为进一步鼓励高层次科技人员再攀科学高峰,结合您的建议精神,我局组织对郑州市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进行配套奖励开展了认真调研,并组织起草了《郑州市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配套奖励办法(暂行)》,目前正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拟提交郑州市科技领导小组工作例会研究后推动实施。

十分感谢您对我市科学技术奖励、高层次人才引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请您对《办法》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共同推动该项工作的实施。您的建议对我市科技工作发挥了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与您的沟通和联系,期待您持续关注和关心我市科技创新工作新进展,共同推进我市科技创新工作再上新台阶。

 

                              2019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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