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963/2019-00265
  • 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 建议
  • 2019-07-01
  • 2019-07-01
关于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建议答复
关于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对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B191号建议的回复

李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合作社发展的基本情况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2018年底,我市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数量5482家,主要涵盖种植业、畜牧业、林业、渔业、农业服务业等行业。合作社已经成为发展都市生态农业,实现农民增收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中坚力量。目前,经认定的市级示范社308家,省级示范社14家,国家级示范社23家。

二、近年来的财政扶持情况

2005年起我市每年拿出100万财政资金用于奖励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2010年增加到300万,2011年起增加到每年500万。奖补形式从早期的直接拨付奖补资金过渡到以实施项目形式对市级以上示范社进行了扶持,并明确了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兴办加工实体,开展农产品加工,购置设施设备,建设信息网络等。

2018年项目我市根据国家级示范社、省级示范社家庭农场的分布情况,统筹考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情况,切块下达县(市、区)下发了《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8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郑农财〔2018〕19号),涉及合作社资金总计400万元,具体分配情况为:巩义市3家共60万元,登封市2家共50万元,新密市1家30万元,荥阳市3家共90万元,新郑市3家共60万元,中牟县2家共60万元,惠济区1家50万元。

目前项目所涉及的15家合作社均由相关县(市、区)遴选确定,项目均按照属地县市区的项目实施程序,有序组织实施。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针对合作社发展中财政扶持不到位,项目实施难的问题,我们与市财政局农业处进行了初步的协商沟通,谋划了下一步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项目,具体为:

(一)设立合作社发展创新资金

主要是对于我市合作社发展中呈现出来的亮点和创新点,如土地股份合作、全程社会化服务等,市农委进行跟踪指导服务,对改革创新的主体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如:建立适度规模经营奖补项目。坚持服务小农户,实现农业生产的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针对农业生产的关键和薄弱环节进行针对性的扶持。主要为我市的从事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服务组织,按照与服务对象(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签订犁地、播种、植保、收割、烘干等关键环节的实际作业面积,建议设置单季每亩不超过50元的全程社会化服务奖补资金,并确保资金不会推高社会农业生产成本,按照每个主体作业面积不低于5000亩,最高不超过50000亩的标准,重点试点扶持从事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主体服务现代农业,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设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创新项目。主要针对我市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呈现出来的亮点和创新点,如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自发建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立足销售平台向生产端延伸带动等类型的合作社,大胆扶持奖补,全程跟踪指导服务,对于这类敢为人先、敢闯敢干的改革创新,市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实现农业创新发展有思路、农业发展有奔头、农业发展有活力的局面。

(二)设立合作社规范提升资金

对市级以上的示范社,建议每年给予3—5万元的规范化提升补助,主要针对提升财务账务规范化管理,合作社带头人能力提升培训,品牌化包装经营,社区门店租金补贴等,持续提升合作社的规范化程度和影响力,充分体现示范创建的先进性。

(三)创新财政支农形式,改革报账体制

我们在前期调研中,荥阳市广武镇的荥阳市新格林林果种植专业合作社(国家级“星创天地”)申报科技局的“星创天地”项目,通过财政部门下达县市财政部门后,直接转移至归口部门,归口部门直接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主体(不能用于偿还债务),项目主体全权负责实施项目,同时给予每年30万元的运营费。不需要县级报账制和招投标等繁琐财政报账环节,仅需建立与严格的财务制度,并保证合规使用,同时主体承诺所实施项目随时可以接受审计,经营主体自身负责,此类模式值得借鉴。

感谢您对我市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关心和支持,并希望在今后一如既往地支持我市农民合作社事业的发展!

 

2019年6月24日

 

联系单位:市农委农村经济处    邮    编:450006

联 系 人:钱兆源              联系电话:67170730

抄    报:市人大选工委、市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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