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645/2019-00043
  •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 建议,提案,建议提案
  • 2019-07-19
  • 2019-09-02
关于依法监督成立业主委员会,切实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建议的答复
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B〔2019〕141号建议的回复
真诚感谢您对我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关心、关注和指导。您提出的“关于依法监督成立业主委员会,切实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建议”收悉。您从社会稳定和谐的大局着眼,客观地分析了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和运作中的矛盾,提出了三点建设性意见。 现结合政策法规向您汇报并作答复如下

尊敬的罗丽代表:

       真诚感谢您对我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关心、关注和指导。您提出的“关于依法监督成立业主委员会,切实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建议”收悉。您从社会稳定和谐的大局着眼,客观地分析了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和运作中的矛盾,提出了三点建设性意见。 现结合政策法规向您汇报并作答复如下:

       一、郑州市业主委员会现状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作为一个义务性的群众组织,要承担的组织管理工作任务是十分繁重的,不仅要投入大量精力和时间,而且往往可能劳而无功,有时还不能得到小区业主的认可。因此,业主委员会成员并非一种“荣誉头衔”,而应是任劳任怨、热心为广大业主办事的勤务员和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员。

       从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况看,大多数成员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确实起到了业主与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他们热心于公益事业、不怕吃苦、不怕受累、不计报酬、默默无闻地为小区和谐做贡献。

       但是,业主委员会成立和运行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已成为物业管理中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一是业主参与决策的积极性不高,平稳的小区大多不愿成立业主委员会,起步筹备难;二是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素质能力、社会公信力等参差不齐,进口把关难;三是业主委员会运作不规范,造成多方矛盾重重,指导监督难;四是业主委员会因利益调整、内外矛盾等问题,换届改选难;五是2018年新版《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后,将业主大会、业委会的成立指导协调和监督权归口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由于时间短,任务重,人员少,业务培训没有及时跟上等因素,确实成了制约业委会成立的瓶颈。

       二、我局对于业主大会、业委会工作开展情况。

       为了促进我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开展,我局先后出台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郑州市加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郑州市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评优评差办法》。印发了《首次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备案工作程序》文件和告知书。按照条例要求,制定下发了《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4个示范文本。印制了《郑州市业主大会工作指导手册》,发放社区居委会等单位,规范相关表格13种。

       新版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出台后,又相继印发新版《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市房管局组织各县市区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相关人员进行了三次新条例培训,县市区房管部门每年不少于两次组织辖区物业专干进行业务培训,对业主委员会主任、成员法律法规和业务流程的培训,增强业主委员会的守法和责任意识,提高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业务能力。定期组织开展新条例宣传进社区活动。

       目前,我市各县市区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按照新条例职责要求,正在广泛宣传、跟踪指导业主大会的成立和运行工作。

       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前景展望

       2018年1月1日施行的《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体现一下新特点:

       1.归口了统一管理:对业主大会、业委会成立的指导、协调、备案和监督权归口到一个部门统一负责,进一步明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履职方面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提高基层政府的指导、监督力度,更好地指导业主开展自治。

       2.降低申请门槛:由原来小区内3名以上业主提议并征得入住20%以上业主签字同意,调整为: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业主联名可以申请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3.简化了备案程序:备案由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简化为只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4.筹备经费有了保障:条例第二十条  新建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单位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老旧小区、公租房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加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任重道远,正如您在建议中所提出的,业主大会成立难、业主委员会职能未得到充分发挥,有业主参与意识薄弱问题,也有行政主管部门业务能力和制度保障的问题。总之,我们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受到社会各方面的重视和支持,我市住宅小区业委会的成立、运作、监督管理等工作一定会规范起来,并使之更好地履行职能,发挥积极作用,成为创建和谐社区的重要力量。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关心与支持,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2019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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