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乔鹏程代表:
收到您的建议后,中心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会议针对您提出的问题进行研究,现回复如下:
您建议中提到的省汇中心大厦供用电改造问题,根据2010年3月1日实施的《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省汇中心大厦在交付使用后,该大厦开发商河南大通置业有限公司未能按规定将用电设施移交到供电部门,鉴于该开发公司已注销,未移交的设施设备又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共用,因此,经相关业主表决后可以动用维修资金对用电设施设备进行改造移交。同时建议全体业主保留向有关单位追偿的权利,追偿的赔偿资金应存入维修资金账户继续保障该大厦其他共用设施设备、共用部位的安全,长久使用。
感谢您关心省汇中心大厦的安全用电改造问题,关注维修资金的使用问题。热诚欢迎您今后一如既往地对我市房地产业的发展给予关注,为维修资金管理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有序、稳定发展。
2019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