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失地农民参照城市社保标准缴纳保费和相应提高养老金待遇的建议
对市人大十五届二次会议闭会期间C(2020)013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贺宽峰代表:
收悉您提出的“关于对失地农民参照城市社保标准缴纳保费和相应提高养老金待遇的建议”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及时组织人员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就有关政策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适用对象问题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劳社〔2008〕19号)规定,“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要以国办发〔2006〕29号文件下发后的新被征地农民为重点,将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征地后人均耕地0.3亩以下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范围”。根据国家、省里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0〕194号)对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适用对象范围作出了如下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且享有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致其失去全部或者大部分土地(人均耕地面积0.3亩及以下)的,适用本办法。也就是说,如果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不能纳入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适用范围。
二、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问题
根据郑政文〔2010〕194号文件规定,我市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包括基本养老保障和就业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和就业生活保障,按照“谁征地,谁负责”的原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保障对象后,再由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发放。
(一)基本养老保障(征地养老补贴)适用对象范围及标准。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本人申请,从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征地养老补贴。征地养老补贴标准随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提高而同步提高。比如2019年征地养老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30元。
(二)就业生活保障(就业生活补贴)适用对象范围及标准。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且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未就业或无固定收入,经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从参保的次月起按下列规定和标准领取就业生活补贴。
1. 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最多可领取24个月的就业生活补贴。月标准为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比如2019年该年龄段就业生活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378元。
2. 征地时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最多可领取到60周岁的就业生活补贴。月标准为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比如2019年该年龄段就业生活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315元。
三、关于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和养老待遇问题
(一)关于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问题。2019年5月,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要求“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被征地农民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因此,被征地农民可根据自身就业等状况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政策规定参保缴费,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
(二)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待遇问题。根据豫人社〔2019〕1号文件规定和要求,2019年12月,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社保中心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工作的意见》(郑人社办〔2019〕262号,以下简称意见),将我市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给予补贴,不再单独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意见规定,我市被征地农民无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都给予补贴。每征收一亩的补贴标准按照省人社厅当年公布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执行,2020年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58200元/亩,该标准随省人社厅每年公布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调整而调整。
意见要求,每次征地获得批准后,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确定征地补贴对象,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将补贴资金记入补贴对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被征收土地亩数多,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补贴资金积累增多,其养老待遇也随之相应提高。由此,意见的出台,为进一步满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需求、提高养老保障待遇标准提供了政策保障。
最后,感谢您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0年5月12日
联系单位: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
邮 编:450006
联 系 人:李永立
联系电话:67885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