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素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推进办理‘问题楼盘’产权手续”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郑州市九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两个经济适用住房小区项目,我委于2010年已批复了《郑州市九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地尚城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设方案》(郑发改城市〔2010〕532号)和《郑州市九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地惠城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设方案》(郑发改城市〔2010〕784号)。您关于发改部门依据规划等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指标,对天地尚城、天地惠城两个项目重新下达对应的可研批复的建议,经过认真学习研究,根据现行规定,对照我委职能,我们认为无需重新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主要依据是: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从事一种经济活动(投资)之前,要从经济、技术、生产、供销直到社会各种环境、法律等各种因素进行具体调查、研究、分析,确定有利和不利的因素、项目是否可行,估计成功率大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程度,为决策者和主管机关审批的上报文件。建议中提到天地尚城、天地惠城两个项目均已建成投用,无需再论证其可行性,因此不需重新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根据现行规定,两个项目均属于项目备案管理的范畴。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 2 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企业投资项目告知性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7〕1012号)要求,省政府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以最新版本为准)之外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由项目所在地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在河南省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建议中的天地尚城和天地惠城两个项目,项目单位为郑州市九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为企业投资项目,且此类项目不在《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之列,属于备案管理的范畴。
鉴于郑州市已成立“房地产领域问题楼盘信访突出问题化解攻坚专项工作小组”,并出台了相关政策,专项推动解决遗留的“问题楼盘”,为解决提案中的两个项目遗留问题,建议您通过项目所在区政府,将项目情况报送市房地产领域问题楼盘信访突出问题化解攻坚专项工作小组。
再次感谢您对郑州市城市建设和民生问题的关心和支持,衷心希望您对市发展改革委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不断改进工作,更好地支持国家中心城市建设。
202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