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717/2020-00069
  • 郑州市司法局
  • 政务,建议提案
  • 2020-09-02
  • 2020-09-02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提高政府文件审查程序和质量建议的答复
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 B(2020)128号建议的答复

王登巍代表:

感谢您对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和提高政府文件审查程序和质量的建议”收悉,现就建议中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郑州市政府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一直把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础性工作来抓,从1990年出台《郑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到《郑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220号)的实施,郑州市已经形成了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十一项制度,即:制定主体资格制度、调研论证制度、广泛征求意见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公开发布制度、备案审查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有效期制度、及时清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备案审查到责任追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范,将郑州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权力纳入法制轨道,为防止行政权力滥用,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提供制度保障。

关于您提出的“适应机构改革要求,建立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科学机制和流程”的建议,市政府办公厅已进行了有益的探索。2019年机构改革后,市政府办公厅成立法规处,具体承担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制审核工作。经过一年多的努力,目前基本形成了“主办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办公厅法规处法制审核、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处备案前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机制,进一步提升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制审核工作质量。

关于您提出的“修订《郑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建议,市司法局已将修订《郑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修订工作正在稳步推进,预计年底前完成。

关于您提出的“建立内外部结合的合法性审查机制”的建议,关于外聘法律顾问发挥作用的方式,在我市实践中已体现在“专家论证”环节,能够按要求充分发挥外聘法律顾问的作用。

关于您提出的“完善和优化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公众参与机制”的建议,市政府8月5日印发了《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在第四章专门对征求意见的方式方法和途径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完善和优化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公众参与机制,强调行政规范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均应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二是进一步明确公众参与结果是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三是要求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主办部门对公众意见的收集和采纳情况要以适当形式公布。

关于您提出的“完善建立规范性文件重大问题的追责机制”的建议,《郑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220号)在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了超越法定权限制定规范性文件、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等九项违反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责任追究。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希望继续关注并指导我们的工作。



                                2020年8月13日




联系单位:郑州市司法局             邮    编:450006

联 系 人:李艳艳                   联系电话:67185990

抄    报:市人大选工委、市政府督察室

邮    寄:代表所在市人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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