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717/2020-00070
  • 郑州市司法局
  • 政务,建议提案
  • 2020-09-02
  • 2020-09-02
关于加强涉农惠民案件精细化管理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法治保障建议的答复
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 B(2020)248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任德森代表:

您在郑州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加强涉农惠民案件精细化管理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法治保障的建议》B2020248号已收悉。现就您的建议以及我们目前正在进行的工作答复如下:

郑州市各法律援助机构一贯高度重视涉农法律援助工作,尤其是农民工和农村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更是工作中的重点内容。一是制度上有依据。郑州市委、市政府两办在2016年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郑办〔201642号)文件,对农民工和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开通绿色通道,免于经济困难条件审查,对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还不设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实现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全覆盖。二是扎实办案见实效。2019年全市办理的涉及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案件3762件,共为农民工挽回损失或取得利益4423万元;涉及军人军属的法律援助案件40件,结案的军人军属案件挽回经济损失或取得利益共计54.31万元。今年上半年虽然受到了疫情影响,全市办理农民工援助案件1017件,军人军属案件7件,为农民工讨要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等398.8万元。三是工作得到相关部门肯定。由于在法律援助工作方面成绩突出,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在2019年先后被评为“郑州市关心支持国防建设十佳单位”、“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贡献突出实施单位”和“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

2020年,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将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持续开展“法援惠民生 扶贫奔小康”品牌活动,为维护乡村群众合法权益,尤其是满足农民工、军人军属等特殊群体的维权需要,贡献力量。具体举措如下:

一、开展“法援惠民生 扶贫奔小康”品牌活动

通过开展“法援惠民生 扶贫奔小康”系列活动,进一步扩大精准援助范围、优化法律援助措施、提升法律援助质量、彰显法律援助效果,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增强人民群众的公平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二、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覆盖面

对因疫情导致的劳动报酬支付、劳动关系解除、工伤赔偿、房屋租赁等纠纷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对疫情防控一线的医务人员、军人、人民警察、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等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免予审查经济困难状况。对因疫情原因无法提供经济困难证明的,探索实行告知承诺制,由申请人进行书面承诺。对诉讼时效即将届满、需要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等紧急情况或特殊案件,可以为受援人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坚持将法律援助覆盖至低收入群体,将农村留守儿童、空巢老人、残疾人、妇女等作为法律援助重点对象,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等受援群众,有条件的可以提供上门服务。

三、积极参与帮贫扶困

与脱贫攻坚工作相结合,深入摸排脱贫不稳定户、贫困边缘户等的法律援助诉求,摸清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现实需求。与扶贫、民政、税务等部门协商对接,对建档立卡的贫困户申请法律援助的免审查经济困难状况,加大对贫困户法律援助宣传的力度,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办理,集中力量为贫困地区困难群众提供精准高效的法律援助。

四、进一步深化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

组织法律援助志愿律师深入乡村、农民工密集的用人单位、场所或交通运输枢纽等地方开展专项宣传活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畅通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引导农民工优先通过“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和网络平台进行法律咨询和申请,对通过实体平台申请的,免予提供经济困难证明。

五、加强农村地区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

贯彻、落实郑州市《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郑办〔201642号)文件的规定,加强对农村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的宣传,发挥好乡镇武装部、司法所法律援助联络员的作用,充分了解农村军人军属对法律援助的需要,引导军人军属在需要时第一时间能找到法律援助。另外,法律援助机构对军人军属将优化办理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指派。对情况紧急的可以先行受理,事后补充材料、补办手续。对伤病残等特殊困难的军人军属,实行电话申请、邮寄申请、上门受理等便利服务。

 

附件:1.法律援助的范围

      2.郑州市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

 

 

 

                               2020817

 

 

 

 

附件1

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刑事法律援助

1.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审判阶段申请法律援助的不用提供经济困难证明。

2.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二)国家赔偿、民事、行政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8.请求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请求维护合法权益的;

9.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事项;

10.请求固体废物污染、水污染等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

11.因农资产品、土地承包、宅基地、相邻权、拆迁、征地等产生纠纷的;

(三)申诉法律援助

对于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事项,公民不服司法机关生效的民事或行政裁判,决定提起申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附件2

 

郑州市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

 

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郑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即为经济困难。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居(村)民委员会或有关单位开具。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于经济困难审查:

1.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五保供养证等证件的;

2.可以证明是在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供养或依靠政府、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

3.可证明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

4.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5.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

6.请求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7.请求保障无固定生活来源残疾人合法权益的;

8.请求保障无固定生活来源老年人合法权益的;

9.申请事项法院已立案并决定予以司法救助的。

 

  

 

 

 

 

 

 

联系单位:郑州市司法局                 编:450006

联 系 人:陈洪周                   联系电话:13633827531

    报:市人大选工委、市政府督察室

    寄:代表所在市人大、政府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