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963/2020-00597
  • 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 建议提案
  • 2020-08-21
  • 2020-08-21
关于制定郑州市土地流转管理条例的建议的答复
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C24号建议的回复

李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郑州市土地流转管理条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了修正。2019年9月,农业农村部结合新修正的《土地承包法》,起草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八条中提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农业农村、财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环保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农业专家等组成的审查委员会,负责开展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审查审核工作。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018年,郑州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各县(市、区)要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对工商资本以企业、组织或个人等形式租赁农地的行为进行规范管理。以县(市、区)、乡(镇、办)两级为主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分级备案制度,根据工商资本流转农地面积的大小,实行分组备案。在签订流转合同和交易鉴证前,全面了解工商资本的资金实力、产业规划、经营能力、诚信度等方面的情况,加强土地流转风险评估,严把“入口关”。以县(市、区)为主建立多方参与、管理规范的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凡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的,鼓励向所在乡(镇、办)缴纳风险保障金,用于防范承包农户权益受损和土地复垦;对租赁合同期满无违约行为的,及时予以全额退还。

因《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还未正式出台,《郑州市土地流转管理条例》进行立法尚不具备条件。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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