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709/2020-00226
  • 郑州市公安局
  • 建议
  • 2018-12-02
  • 2018-12-10
关于加强综合治理新能源汽车、非机动车交通秩序的建议的回复
关于对市人大十五届一次会议第B067号建议的回复

尊敬的张淑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综合治理新能源汽车、非机动车交通秩序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郑州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新能源汽车的概念

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新能源汽车包括有:混合动力汽车(HEV)、纯电动汽车(BEV)、燃料电池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以及燃气汽车、醇醚汽车等等

二、部分电动四轮(俗称老年代步车)属于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车辆”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两类,“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电动自行车为以蓄电池作为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目前我市的部分电动四轮(俗称老年代步车)明显不属于电动自行车。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定义,应当属于机动车。

二、部分电动四轮(俗称老年代步车)不能登记上牌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规定,“实施《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包括: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并上道路行驶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及相应底盘、半挂车、摩托车产品。”文件同时规定:“未列入《公告》的车辆产品,或者超过《公告》有效期出厂、购买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部分电动四轮车(俗称老年代步车)属于机动车,但未列入《公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规定不能办理注册登记。

三、部分电动四轮(俗称老年代步车)不能上道路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部分电动四轮(俗称老年代步车)属于机动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四、老年代步车、非机动车整治情况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年将电动摩托车、机(电)动三轮车、观光电瓶车、老年代步车、搭棚改装三轮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七类车” 作为整治重点,严厉查处老“七类车”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对发现违规上路的老年代步车一律依法处罚,严查非机动车闯红灯、逆行、走机动车道、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2018年7月份交警支队开展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行动, 8月25日以来,交警支队共查处“七类车”2万余起,暂扣“七类车”7500余辆;查处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45万余起,“七类车”交通违法乱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交通秩序明显好转。

欢迎您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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