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12X/2020-00068
  •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 建议
  • 2020-08-05
  • 2020-08-17
关于进一步明确安置房等民生工程建设违规行为处罚标准建议的答复
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B33号建议的回复

程刚岭代表:

您提出的“进一步明确安置房等民生工程建设违规行为处罚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对安置房未取得相关许可提前开工的违法建设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处罚。对符合《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郑政办〔2014〕18号)中“四个开工条件”的,不予处罚,对安置开发混合地块的开发部分,从轻处罚;对不符合“四个开工条件”,也不符合后续《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大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郑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8〕103号)等有关规定的项目,按照《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关于强化执行<郑州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郑城管执〔2018〕57号)中“对涉案工程为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等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工程的,可从轻处罚”的规定,我局一律从轻处罚。

当前郑州市对安置房违法建设的查处职能已经全部划转市内五区行使。鉴于安置房事关民生,属于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惠民工程,为进一步理顺查处职能,推动安置房项目尽快建成交付,我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于2020年2月1日,将安置地块、安置开发混合地块的规划、建设、房管等处罚权职权一并下放市内五区(郑城管执〔2020〕5号),由各区综合执法部门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精神履行有关免于处罚或从轻处罚职能。

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0年8月5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