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12X/2020-00073
  •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 建议
  • 2020-08-10
  • 2020-08-17
关于加快制定《郑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建议的答复
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B62号建议的回复

刘本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制定《郑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积极推进《郑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立法工作

2018年3月,局启动办法初稿起草工作,先后历经三个阶段:一是开展调查研究。对国家、省和其他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认真学习和研究,并赴杭州、深圳等地进行了考察调研,形成了《办法》(初稿);二是召开座谈会。与各执法单位、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进行了座谈分析,明确了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对《办法》(初稿)进行了修改完善;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在充分吸收社会各界、各相关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文本进行了完善,形成了《办法》(送审稿)。四是积极推进。2019年6月4日市司法局调研组并到清运企业和资源化利用企业现场调研。2019年6月5日市司法局调研组在中原区政府会议室,就郑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立法工作召开座谈会,中原区城管局、荥阳市城管局主要领导,以及清运企业、资源化利用项目企业代表参加。2019年11月8日上午,市司法局会同我局在市政府综合楼第一会议室组织召开了《郑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专家论证稿)》专家论证会,重点讨论了“《办法》(草案)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源头减量减排和资源化利用方面的具体责任,是否增加了有关单位的法律义务?”、“在建筑垃圾运输行业建立名录管理制度是否合适?”、“对临时消纳场所实行备案管理,是否增加有关单位的法律义务?”、“现阶段是否应强制推广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等问题。会上,专家们从建筑垃圾源头管控、运输企业名录、立法技术和部门管理职能等方面对《郑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专家论证稿)》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讨论研究,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了部分修改,最终形成了《办法》(送审稿)送市政府常务会审查。2020年1月至4月份受疫情影响《办法》立法工作处于停滞状态,加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2020年4月29日出台,郑州市司法局要求进一步对《郑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目前郑州市城管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一直持续推进并配合法制部门做好立法工作。

二、《郑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送审稿)回应社会关切及解决难题的考量

(一)《办法》突出了源头管理。由于建筑垃圾增量巨大,单纯依靠填埋消纳将占用大量宝贵的土地资源且不可持续。从源头实现建筑垃圾的分类,进行回收利用,既是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的体现,也是解决建筑垃圾无处消纳问题的重要途径。为此,在第二章“源头与排放”中规定了分类处理、源头减量、就地回收利用的相关要求。

(二)关于资源化利用。为了贯彻落实建筑垃圾处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基本原则,《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了分类处理、资源循环、就地利用的源头管理制度。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源头减排和资源化利用方面的具体责任,鼓励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回收利用建筑垃圾。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明确了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及再生产品的扶持政策。

(三)《办法》规定了运输单位名录管理和第三方评估制度。2019年10月23日颁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强调对各类市场主体均应一视同仁,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破除对市场主体的不合理门槛和限制,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本《办法》调整了现有的运输单位特许经营管理模式,创设性地规定了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名录制度,建立了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进一步对《办法》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认真研究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相关内容的修订完善,结合当前市政府研究推广纯电动渣土车的实际,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内容。

二是加快立法进程。郑州市城市管理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增强主动性,加强与司法局、市法制办的沟通联系,配合推进立法进程,列出时间表,努力实现《郑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尽快颁布实施。

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0年8月10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