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12X/2020-00087
  •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 建议
  • 2020-08-11
  • 2020-08-14
关于严格管理野蛮遛狗行为建议的答复
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B209号建议的回复

舒洛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严格管理野蛮遛狗行为”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小区设立文明养犬整治处,配备一名专职执法员,加强对野蛮遛犬现象的监管

目前,全市共有住宅小区约5000个(不含独栋楼院),全市正式在册执法人员约1400名,另外执法人员还担负清理占道经营、广告、扬尘防控等多项执法任务,执法力量明显不足。为此,也在积极研究试验新的养犬管理模式。自2018年9月为进一步提升规范养犬管理工作水平,选取市区内62个小区开展文明养犬管理小区自治(试点)工作,主要要求是:成立小区自治委员会,成立由养犬人、社区、物业公司和热心居民四方共同参与的养犬自治委员会,选举产生养犬管理专员,制定《文明养犬公约》,与所有养犬人签订《文明养犬义务保证书》,形成委员会管理、养犬人、物业公司、热心居民参与的小区养犬工作局面共同开展防治工作,让市民做到文明养犬,规范养犬,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文明进步。2019年对小区自治(试点)工作制度和方法进一步进行完善:一是在自治(试点)小区建立养犬人工作台账、公布执法人员的联系方式,遇有违规养犬的情况时,及时联系执法人员进行查处;二是自治委员会人员遇有违规养犬、遛犬等情况时要进行劝阻,遇有不听劝阻或多次违规的情况,自治委员会人员可先期进行拍照取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查处。目前,全市文明养犬小区自治(试点)工作正在逐步有序向前推进,待小区自治(试点)工作成熟后,再逐步扩大范围,直至在全市进行推广。

二、关于针对野蛮遛犬行为出台相关制度,出现、发现野蛮遛狗现象,从严处理的建议

2007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对一些不文明养犬管理情况进行明确。如:《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个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携带养犬证和犬只标识,犬只束犬链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领;(二)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会和儿童;(三)不得让犬只在庭院、楼道大小便;(四)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五)乘坐电梯时应当采取怀抱或者为犬只戴嘴套等措施;(六)不得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营运客船、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七)不得进入火车站、汽车站、广场、公园、运动场馆、游园、商场、饭店、露天餐饮夜市、影剧院、歌舞厅、浴池等公共场所;(八)不得进入机关、幼儿园、学校、医院(不含动物医院)等单位。《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整改,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只,并可建议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养犬证。规范养犬管理工作自2013年7月份开始,严格按照《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了长期不间断的治理,明确职责,逐级落实。每周开展不少于2次的规范养犬管理联合执法行动,对一些违规养犬、违规遛犬和流浪犬进行集中整治。另外,根据时间节点和阶段工作任务,适时开展集中专项治理行动。如:2019年郑州市举办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期间,为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迎接民族运动会,开展了“迎民族运动会,庆祖国七十华诞”文明养犬专项集中整治活动。每年春季会根据春季犬只属于发情交配高发期的特点,开展春季文明养犬集中整治行动,查处不文明养犬行为和抓捕流浪犬只。通过集中整治行动的开展,使市区内不文明养犬的情况得到有效的遏制。2019年度我市共立案查处各类违规养犬案件1350起、下达责令改通知书4044份、罚款301884元,2020年1月初至今我市共立案查处各类违规养犬案件342起、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969份、罚款81690元。但由于部分市民文明意识还相对较为薄弱,目前郑州市违规养犬、遛犬的现象还时有发生,我市将持续开展宣传教育和查处工作,逐步改变市民不良的养犬习惯。

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0年8月11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