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532308/2020-90025
  • 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 建议
  • 2020-08-10
  • 2020-11-11
关于深入推进医保协议药店管理,优化郑州药店行业营商环境建议的答复
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B(2020)288号建议的回复

尊敬的海明霞代表:

您好!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关注!收到您关于深入推进医保协议药店管理,优化郑州药店行业营商环境的建议后,我局非常重视。现针对您提出的建议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医保定点药店协议的签订”问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豫人社医疗〔20163号)等文件规定,市人社局于20164月印发了《关于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郑人社医疗〔20168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资格审查和基本信息变更备案,对愿意承担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药机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评估确定后,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于20165月,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与市社保经办机构对于此项工作已完成了交接。

目前我市已经有定点零售药店共2092家,其中郑州市区1787家,所属县区305家,覆盖我市各个区域。2018年度,市社保经办机构开展了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医保协议定点零售药店增加了480家,其中张仲景大药房98家,占新增医保协议定点零售药店总数的20.42%2019年度,市医保局成立以来,重点工作是按照国家、省相关要求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同时,国家医保局多次征求省市意见,准备于近期出台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定点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办法。鉴于上述情况,今年的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主要以完善协议内容和加强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管为主。待国家、省医疗保障部门出台协议管理办法后,我们将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尽快落实到位。

同时我市医保经办工作还面临着机构改革的具体情况,按照市编委的有关要求,将于近期成立市医疗保险中心,承担我市医疗、生育保险经办管理工作。目前机构改革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在我市医保经办机构改革到位的情况下,我们计划在年底前尽快开展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准入工作。

二、关于允许陈列和销售大健康类产品”问题

(一)关于允许销售大健康类产品问题

我市于2014印发《关于调整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通知》(郑人社医疗〔201413号)文件,将健字号保健食品纳入我市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2018年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印发《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2号),将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的明确认定为涉及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同时国家审计署也将我市社保卡购买保健品列为向河南省医保局反馈的问题事项,要求限期整改到位

根据国家医保文件精神和国家审计署审计整改要求,20197月我局会同郑州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规范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通知》(郑医保〔20196号)文件,明确禁止社保卡个人账户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同时通过计算机系统向各定点零售药店及时推送了该文件内容,并进一步要求各定点零售药店按照《通知》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对于不能刷医保卡的保健品和保健类医疗器材等要设立专柜摆放,并在显著位置张贴标识

(二)关于允许陈列大健康类产品问题

为保障我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基金的合理使用,避免医保基金违规和违法行为的发生,《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中以协议文本的形式进行了明确:摆放或销售食品、生活用品的,甲方(即医保经办机构)可对乙方(即定点零售药店)作出通报、扣除当月质量保证金、暂停执行定点协议16个月等处理。协议文本中所述的“食品、生活用品”与您在建议中提出的“大健康类产品”(即“药食同源类食品(山药粉、代用茶、阿胶类食品、膏滋食品等)、蜂蜜及红糖类食品、特医食品、乳酸菌、妇幼类健康产品(婴幼儿奶粉、DHA等),与大健康有关的医疗器械及消杀类产品等”)并无明显冲突,也就是说大部分“大健康类产品”可以在定点零售药店陈列销售,但是必须设立专柜摆放,并在显著位置张贴不能刷医保卡的标识对于个别有异议的“大健康类产品”,可以通过沟通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处理。

三、关于创新、公平、公正监管”问题

一方面,对零售药店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探索建立核查药品进销存系统、远程视频监控等信息化监控方法,并针对可能存在问题的重点机构加强数据分析研判,强化重点信息监控,加大突击检查频次和范围,对发现的违规违法问题严肃处理,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另一方面,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鼓励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各方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

再次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继续关注医保工作,并提出宝贵意见。

  

202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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