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532308/2019-00125
  • 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 建议
  • 2019-06-06
  • 2019-11-08
关于来郑州人员及其家属同享这种市民待遇建议的答复
关于市十五届二次会议B(2019)288号建议的回复

尊敬的范春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来郑州人员及其家属同享这种市民待遇的建议”收悉,十分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现答复如下: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7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94号)要求,我市于2016年底完成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制度的整合,建立起新型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并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关于城乡居民医保的覆盖范围,豫政办〔2016〕173号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豫政办〔2016〕194号第五条则进一步明确“统一覆盖范围。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建立时,我省没有实行省级统筹,而是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地市分别负责当地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故各地市的城乡居民医保对参保人员均有当地户籍的要求。

您在建议中提出的问题很有代表性,目前,劳动年龄段的来郑务工人员在我市用人单位就业,可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不具有郑州市户籍的来郑务工人员家属影响其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主要因素为居民医保财政补贴无法补助到位。2019年4月26日,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明确提出,对持居住证参保的,个人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现阶段,省、市尚未调整政策前由于国家省已实现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来郑务工人员家属可先参加其户籍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并根据其户籍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异地居住就医方面的医保政策规定,办理在我市的异地居住就医。前,我市共有68家定点医疗机构被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88家定点医疗机构被纳入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来郑务工人员的家属可按其户籍地居民医保(或新合)政策规定,在我市全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中或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几家作为其在郑务工期间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下一步,待我省出台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政策后,我市会及时跟进并认真贯彻执行。

再次感谢您对医疗保险工作的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注我市医保工作,并提出宝贵意见。

 

 

 

2019年66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