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532308/2019-00126
  • 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 建议
  • 2019-06-06
  • 2019-11-08
关于将二类疫苗及其接种服务纳入医保范围建议的答复
关于市十五届二次会议B(2019)118号建议的回复

尊敬的白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二类疫苗及其接种服务纳入医保范围的建议”收悉,十分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为进一步我市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增强互济性,减轻个人和家庭医疗费用负担,更好地发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方便、灵活的功能,满足参保职工购药、医疗及促进疾病预防、保健的功能,提高健康水平,减少用支出,2014年郑州市医疗保险行政部门组织人员专题对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有关工作进行调研。经认真调查研究,在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际运行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印发了《关于调整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通知》(郑人社医疗〔2014〕13号),文件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在现有使用范围规定的基础上,允许在以下范围内使用:(一)用于支付本人及指定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费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费用和居民医保门诊统筹费用不得用他人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二)用于支付本人住院就医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三)用于支付退休人员本人应缴纳的城镇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每年应缴纳的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四)用于支付本人及其指定人在定点医疗机构购买、注射疾病预防接种疫苗的费用。(五)用于支付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健康体检,义肢、义眼等人工假体安装以及牙科疾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工作开展情况

《关于调整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通知》(郑人社医疗〔2014〕13号)于2014年12月11日印发,文件规定该《通知》于2015年1月1日执行。郑州市医保经办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时间节点将各项工作准备完毕,按照文件要求于2015年1月1日将“在定点医疗机构购买、注射疾病预防接种疫苗的费用”、“退休人员本人应缴纳的城镇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健康体检,义肢、义眼等人工假体安装以及牙科疾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等项目纳入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相关政策实施已经领先于我省其他地市。

再次感谢您对医疗保险工作的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注我市医保工作,并提出宝贵意见。

 

 

 

2019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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