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532308/2019-00132
  • 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 建议
  • 2019-06-06
  • 2019-11-08
关于将65岁以上老人的牙周病治疗纳入医保支付项目建议的答复
关于市十五届二次会议B10号建议的回复

尊敬的刘党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65岁以上老人的牙周病治疗纳入医保支付项目建议收悉,十分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现答复如下:

1、对于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每个月根据本人缴费基数、年龄、参保状态,计入不同的个人账户,用于个人门诊看病、药店购药。65岁以上老年人,按其退休工资的4.5%计入个人账户,2018年退休人员平均个人账户看病支付1643元。《关于调整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通知》(郑人社医疗〔2014〕13号文)第五条明确规定,个人账户用于支付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义肢、义眼等人工假体安装以及牙科疾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可以使用个人账户进行牙周疾病的检查和治疗。

2、城乡居民目前每人每年缴纳220元医疗保险费,每人每年门诊看病可报销150元,统筹基金每年最多支付15万元,商业保险每年最多支付40万元,共55万。居民医疗保险2018年透支10亿,根据目前基金运行情况,暂时无法为每人每年提供1000-2000元牙周病治疗费用。

3、医疗保险在保证基金收支平衡的基础上,根据基金承受能力调整政策,将来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妥善考虑提高待遇。

    再次感谢您对医疗保险工作的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注我市医保工作,并提出宝贵意见。

 

                                

 

                               2019年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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