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532308/2019-00131
  • 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 建议
  • 2019-06-06
  • 2019-11-08
关于改进郑州市女职工生育津贴发放建议的答复
关于市十五届二次会议B(2019)290号建议的回复

尊敬的马琳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改进郑州市女职工生育津贴发放的建议收悉,十分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现答复如下:

郑州市生育保险目前执行的是《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郑政〔2010〕32号)和《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郑人社医疗〔2014〕9号)。这两个文件是以《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及《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劳社〔2008〕20号)为依据制定的。为了同省直职工享受相同待遇,实现同城同待遇的目标,郑州市执行省政府的命令,职工生育待遇同省直职工生育待遇保持一致。

二孩政策放开后,我局早已向省人社厅请示增加生育二孩产假津贴为六个月,目前还没有接到省人社厅调整待遇的政策通知。若省直职工生育津贴待遇调整,郑州市职工生育津贴待遇亦会相应调整。

 再次感谢您对医疗保险工作的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注我市医保工作,并提出宝贵意见。

 

                                

 

                               2019年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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