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100/2021-00139
  • 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人大建议,建议
  • 2021-06-18
  • 2021-06-18
关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收取住宿生住宿成本费建议的答复
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B(2021)098号建议的回复

尊敬的闫培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收取住宿生住宿成本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公办教育收费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核定

根据《河南省定价目录》要求,公办教育(中小学、省管以外幼儿园)收费收费标准定价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义务教育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及其他收费问题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06]1710号)规定:义务教育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学生宿舍),应坚持政府投入为主。由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住宿费仍按现行规定标准执行。利用社会资金新建的学生宿舍,要本着合理弥补成本、不得盈利的原则,从严核定。其收费标准为:县级市区(县城城区)每生每期不超过100元,省辖市市区每生每期不超过150元。具体标准由各省辖市价格主管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根据住宿条件和人均面积核定。学生住宿应遵循自愿原则,学校不得强制学生在校住宿,不得向不在校寄宿的学生收取住宿费,学校利用社会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收取的住宿费收入应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因此,市区公办初中住宿费收费标准由我委会同教育、财政部门联合审批。

二、市区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住宿费收费情况

2014年以前,原郑州市物价局依据《河南省定价目录》、《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义务教育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及其他收费问题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06〕1710号)精神,按照公办学校的申请,依据成本监审结果,审批了个别公办初中的住宿费收费标准。近几年,由于我市教育改革力度持续加大,财政投入幅度大,义务教育阶段广泛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导致住宿学生越来越少,几乎没有义务制阶段学校申请审批住宿费收费标准。

三、工作开展情况

接到闫培新代表建议后,我委领导和相关处室高度重视,作为发改主管部门,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要求,积极维护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因目前义务制阶段住宿费依据的政策文件是《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义务教育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及其他收费问题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06〕1710号),依据此文件,我市市区义务制阶段公办学校住宿费批复的收费标准不超过每生每期150元。市发改委有关处室专程去省发改委相关处室汇报沟通,详细汇报我市公办教育目前的状况和亟需解决的一些问题。省发改委相关处室十分支持郑州市教育事业的发展,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和建议,同时也给予了政策性的支持。省发改委建议:义务制阶段公办学校住宿费的收取还是要坚持公益性,其所需住宿经费原则上由财政全额负担。对财政确实不能全部保障住宿经费的义务制公办学校,可根据相关管理费用,对学校的运营成本进行成本监审,依据成本监审结果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保障学校教学活动正常开展。

四、下一步工作

我委将依据省发改委相关政策,对提出申请的我市义务制阶段公办学校住宿费标准进行审核。

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帮助和支持,欢迎您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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