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4042/2021-00065
  •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 综合,政务,建议,提案,建议提案
  • 2021-06-22
  • 2021-06-22
  • 2021-06-22
关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专户管理的建议的答复
关于对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B324号建议的回复

尊敬的张国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专户管理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对我市建筑业发展工作的深切关心和悉心指导!您在提案中提到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专户管理问题,并提出了站位高远、科学合理的建议和对策,非常具有针对性。对此,我局高度重视,并进行了专题研究学习。现结合我局职能,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目前所做的工作

(一)我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制度,积极推行工程保证制度,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于2019年出台了《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和工程担保管理的通知》(郑建文〔2019〕75号),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缴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2021年5月又出台《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文〔2021〕87号),规定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一律按照单项工程总造价的0.75%存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施工单位自主选择存储现金或者提供支付担保。

(二)关于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

目前我市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储账户是以郑州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在交通银行开设的对公账户,专门用于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使用。郑州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相关业务移交到我单位后,在重点项目办存储的保障金一并转入到我单位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中,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用于支付所属工程被拖欠农民工工资,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同时我单位加强事中监管,及时掌握工程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工程竣工结算后,经核实未发生拖欠问题的,各单位要主动提醒存储单位及时办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手续,经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监管部门审核后,连本计息一并退还或办理保函解除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条件拒付或者少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本金及利息。

二 、下步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各方主体建筑市场行为,防范化解各类工程风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用经济手段落实建设领域各方主体责任,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上级文件精神,我单位出台了《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工程保证制度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目前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知》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类保证制度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具体情况如下:

1.工程款支付保证。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保证是指由保证人向承包商提供保证建设单位按时支付工程款的保证。建设单位未按施工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承包商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下发之日起,建设单位不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2.承包商履约保证。承包商履约保证是指保证人向建设单位保证承包商按双方施工合同约定履行职责的保证。承包商未按施工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建设单位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代偿金额按保函约定执行。

3.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是指施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益人代表)提供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证。其主要内容约定是:一是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可以选择以现金形式存储或者提供保函。二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实行差异化管理。施工企业被评为我市建筑企业“AAA”信用等级或近两年内严格落实实名制信息化管理且没有拖欠不良行为记录的,根据企业申请,可选择一次性存储一定数额的应急押金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存方式,不再按单项工程存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其中:(1)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一次性存储应急押金50万元;(2)二级、三级施工总承包、装饰装修企业一次性存储应急押金40万元。

选择现金缴纳方式的企业,保障金存储账户为我单位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在执行过程中,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93号),人民法院在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相关单位银行账户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查账户类型,除法律另有专门规定外,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两类账户资金。

再次感谢您对郑州市建筑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

 

202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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