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陈贤均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继续坚持对企业税收、社保统筹的减免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2020年社会保险“减、免、缓”情况
2020年,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企业面临复工复产、资金短缺、经济低迷等的多重困难和压力。为减轻企业负担,助力企业发展,我市全面落实国家和我省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政策,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免、减、缓”各项政策共同发力,发挥了社会保险“减震器”、“稳压器”作用。具体政策是:
一是阶段性免征中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费。2020年2月至12月,对中小微企业单位缴费部实行免征政策,对108021家免征养老保险费106.1365亿元,106676家免征失业保险费5.1917亿元,108196家免征工伤保险费201786亿元。累计免征113.5068亿元。
二是阶段性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社会保险费。2020年2月至6月,对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实行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政策。898家减征49719.8527万元养老保险费,1036家减征4197.9022万元失业保险费,915家减征1192.5651万元工伤保险费。累计减征55110.32万元。
三是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经营严重困难但仍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且符合缓缴政策的参保企业(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最后期最迟不能超过2020年12月31日,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减免政策可与缓缴政策叠加享受。缓缴6671家单位养老保险费59108.8447万元,缓缴6701家单位失业保险费2394.563万元,缓缴6706家单位工伤保险费104.8317万元。
二、2021年有关社会保险的惠企政策
减免社会保险费的政策是由国家统一制定,全省统一安排部署,各地具体抓好政策贯彻落实。2020年的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是一项阶段性的政策,2020年底已经结束。但降低社会保险费的政策还有继续。其中,养老保险费按降低后的比例,即用人单位16%,个人8%执行;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8号)要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政策在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失业保险费率仍按1%执行;工伤保险费从今年1月1日起已按规定恢复正常征收,考虑到疫情风险仍然存在,部分企业压力可能较大,人社部规定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今年4月底到期后,将再延长1年至2022年4月30日;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规定,“截至2020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和“此次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是2020年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延续,不是在去年降低的基础上再进行下调”之规定,郑州市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仍可按照2020年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的标准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全面贯彻落实有关社会保险方面的惠企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良好发展助力,为“十四五”规划各项工作开好头起好步做出应有的贡献。
2021年5月12日
联系单位: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养老处
邮 编:450007
联 系 人:李永立
联系电话:67885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