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532308/2021-00197
  • 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 享受同等政策
  • 2021-06-30
  • 2021-09-27
关于郑州市民营医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政策建议的答复
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B(2021)120号 建议的回复

尊敬的马运刚代表:

您好!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关注!收到您关于郑州市民营医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政策的建议后,我局非常重视。现对您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介绍

自市医疗保障局成立以来,积极响应国家医改政策,主动服务医疗机构,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主要工作如下:

(一)科学测算,完成取消耗材加成改革。2019年,我局联合市卫健委展开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取消耗材加成工作,以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为调整原则,充分运用数据统计、分析理论,科学构建测算模型,合理评估各方影响,做到患者负担不增加、医疗机构运营不受大影响、医保基金可承担,顺利完成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取消耗材加成改革工作,新旧政策平稳衔接、落地。

做好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

为规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促进我市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让人民群众及时接受具有临床价值或成本效率优势的新医疗技术服务,满足群众医疗服务需求,我局积极协调卫健委,抽调各医疗机构的专家组成专项工作组,发挥行业力量,听取专业声音,高质量完成2020年、2021年的郑州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初审工作,并得到各医疗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高度评价。
    二、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政策问题

根据国家《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和河南省《关于转发<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4〕722号)文件要求,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各地要督促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的相关政策,不得以任何方式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不当干预。
    目前,郑州市对民营医疗机构价格管理严格落实市场调节政策,不作任何干预、限制,相关医疗机构可自愿取消药品、耗材加成,并根据损失相应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感谢您对医疗保险工作的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注我市医疗服务价格工作,并提出宝贵意见。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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