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12X/2021-00096
  •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 建议
  • 2021-06-01
  • 2021-06-01
关于建筑垃圾处理及再生利用建议的答复
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B228号建议的回复

郭素勤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筑垃圾处理及再生利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协作管理的合力不足”和“完善法规政策,规范行业发展”方面

(一)积极推进《郑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立法工作,搞好渣土车治理

2018年3月,市城管局启动办法初稿起草工作,先后历经三个阶段:一是开展调查研究。对国家、省和其他城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认真学习和研究,并赴杭州、深圳等地进行了考察调研,形成了《办法》(初稿);二是召开座谈会。与各执法单位、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进行了座谈分析,明确了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对《办法》(初稿)进行了修改完善;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在充分吸收社会各界、各相关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文本进行了完善,形成了《办法》(送审稿)。在该办法中,突出了渣土车违规违法清运行为的查处,堵塞了原有法规的漏洞,厘清城管、城建、公安、交通、环保等多个职能部门职责,解决部门职责不清、监管环节缺失等问题,构建全过程、全链条监管体系,提高建筑垃圾管理水平。同时明确了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建设责任主体为各县、市、区和管委会,城建部门担负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使用。目前司法部门进一步推进中,将于2021年市政府研究通过公告。此外,2020年将建筑垃圾处置利用工作纳入《2020年郑州市大城管工作实施方案》(郑政办明电〔2020〕58号),进一步厘清了各部门在建筑垃圾处置利用方面应担负的职责,郑州市建筑垃圾治理长效机制建设不断取得进展。随着《郑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出台,以及其他政府规章、工作实施方案等的出台,协作管理的合力不足的问题将逐步得到解决。

1.明确建筑垃圾处置的责任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第五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由此可见,新固废法明确建筑垃圾处置的责任主体是包含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拆迁单位。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属地政府部门负责土地征收、拆迁,这时候地表附属物的拆除和清运由属地政府部门负责。土地征收并实施拆迁后,进行土地招拍后,有承担建设的建设单位负责,受承建单位委托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过程中建筑垃圾处置责任,清运企业承担建筑垃圾清运过程中的责任,消纳场或资源化企业承担建筑垃圾末端无害化处置利用的责任。同时拆迁单位、建设单位承担源头建筑垃圾减量排放、分类放置、就地利用等责任。

2.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率。2020年,郑州市中心城区新增建筑垃圾8310.36万方,进行资源化处置利用6750.44万方,新增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0.2%;各县市新增建筑垃圾3349.92万方,进行资源化处置利用2405.83万方,新增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1.8%。2020年年度目标如期实现,建筑垃圾治理长效管理制度更加完善。2020年将建筑垃圾处置利用工作纳入《2020年郑州市大城管工作实施方案》(郑政办明电〔2020〕58号),把城市资源化率和建筑垃圾固定处置设施建设运营状况、处置能力纳入属地政府的绩效体系。

3.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新《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对施工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对施工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随着新《固废法》的贯彻实施,处罚力度将加大,相信会遏制违法行为发生。

4.规范产业发展秩序。目前,关于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的资格认定规范,国家层面没有出台如:只有建筑垃圾资源化率达到规定水平(例如95%)以上的企业才能被认定为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享受相关政策支持等,经了解郑州市拆迁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基本都达到了95%,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正在大力推进中。

(二)完善行业管理制度标准,不断规范行业发展

一是强化信用惩戒,增强行业自律。每年根据行业管理情况,不断修订完善《郑州市建筑垃圾清运企业信用评价计分办法》,2019年度对2190台渣土车进行信用扣分5172次,对信用评价得分低于80分的2家公司发送信用警示单,在全行业通报批评;对信用分值低于70分的3家公司作出停业整顿三个月的处理决定。2020年以来,累计对28家清运公司1176台渣土车进行信用扣分2255次,清退渣土车9台,极大地增强了清运公司及从业人员合法经营的自觉性和紧迫感。二是持续强化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指导各区(管委会)城管执法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落实每年组织一至两次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大培训,各清运公司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安全培训教育,市、区级执法部门派人进行指导和监督。2020年以来下发《关于开展渣土清运行业安全文明培训教育活动的通知》统一组织开展安全培训教育活动。

二、关于“大量建筑垃圾消化难,选址难”和“回填利用、暂存堆放和填埋处理”方面  

 2018年以来,经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审核的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每年不少于25处,一般为市政公园堆山造景项目、矿坑自然生态修复项目、国道省道两侧绿化项目和自然荒沟填埋植树造林项目。2019年下半年,为了解决地铁工程弃土消纳问题,启动了地铁专属消纳场建设工作,2020年8月份第一个地铁专属消纳场在荥阳市车大沟建设投入使用,容量近2000万立方米。

1.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情况。按照2020年度计划推进大型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要求荥阳市、新郑市、新密市要利用废弃矿坑、低洼地,各建设一座容量不少于2000万方的大型建筑垃圾消纳场,利用建筑垃圾开展生态修复工程建设。2020年荥阳市已确定三处为工程弃土消纳场(即高村乡安仁寨村和周砦村自然沟、乔楼镇张王庄村陇海西路宋庙大桥南侧自然沟、乔楼镇韩村自然沟)建设位置,预计可消纳土方量2525.95万方,已完成招拍挂,相关手续将于近期办理齐全。新密市马沟川嘉弃土消纳场,位于来集镇马沟村北岗组,占地面积400多亩,消纳类型为工程弃土,当前启用面积100多亩,容量350万方,计划扩容至2000万方以上。新郑市大型消纳场建设依托2020年矿坑修复项目,32处矿坑修复项目消纳工程弃土约2400万方。

2.临时消纳场所建设管理更加规范。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临时消纳场所信息统计报告制度,负责汇总并更新本辖区临时消纳场所备案和监管信息,加强此类临时消纳场所的监督管理。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安全施工和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管工作。2020年共计建设使用弃土消纳场所43个,完全满足建设需要。

3.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情况。航空港区、中牟县、惠济区等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正在积极推进,受疫情防控影响,暂未完成建设任务,当前正在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10个,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能力约1050万方,2021年将增加至13个项目,资源化处置能力将达到1300万方以上。

4.促进全市消纳处置场所联网联控。下发《关于完善全市建筑垃圾消纳场视频监控设备有关要求的通知》(郑建领办〔2020〕21号),推进主城区各消纳场和资源化利用项目监控设备全部实现了联网对接,并完成车辆识别系统设备安装调试联网

三、关于“再生建材成本高”、“再生产品的资源化利用推广力度不够”,加强管理和考核,加快推进资源化利用”方面

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场所建设取得新进展,严格按照《郑州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场所建设导则》(郑建管〔2020〕2号),加快推进建筑垃圾消纳场和资源化项目建设,完善消纳场资源化利用项目考评方案,强化督导检查,落实清单化管理。大力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航空港区、中牟县、惠济区等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基本建设完成,部分生产线已投产试运营。当前正在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10个,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能力约1050万方,2021年将增加至13个项目,资源化处置能力将达到1300万方以上。2020年度中心城区资源化处置利用拆迁垃圾达377.741万方,县市资源化处置利用拆迁垃圾达62.3万方。下一步,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将积极主动和相关部门对接协调,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和主城区市政设施建设,积极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推广使用。

四、下一步工作主要打算

(一)加快立法进程

进一步对《郑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认真研究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相关内容的修订完善,结合当前市政府研究推广纯电动渣土车的实际,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内容。郑州市城市管理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增强主动性,加强与司法局、市法制办的沟通联系,配合推进立法进程,列出时间表,努力实现《郑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尽快颁布实施。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急切期盼《郑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早日颁布实施,以期解决阻碍行业发展等问题。

(二)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及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

1.统筹规划建设消纳场。各县(市)、区、开发区统筹本辖区发展改革、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城建、城管、林业、水利、园林等部门开展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划选址及联审联批。要根据辖区建筑垃圾产生量,合理规划布局消纳场,满足辖区建筑垃圾消纳需求。对本辖区产生的建筑垃圾尽量就地利用,减少外运处置。通过就地就近利用途径未能完全消纳的建筑垃圾,原则上新郑市接收管城区、二七区的建筑垃圾;新密市接受中原区、高新区的建筑垃圾;荥阳市接受高新区、惠济区的建筑垃圾。港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金水区的建筑垃圾,原则上在本辖区内自行消纳。

2.规范临时消纳场所建设管理。对于规划场所外的生态修复、土地整理、园林绿化、基本农田和集体用地改造、废弃鱼塘和矿坑治理、河道治理等工程需回填弃土的,经建设单位向所在各县(市)、区、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后,可以进行弃土消纳。各县(市)、区、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要建立临时消纳场所信息统计报告制度,负责汇总并更新本辖区临时消纳场所备案和监管信息。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将经备案的弃土消纳场所纳入处置地点的选择范围。资源规划、农业、水利、林业、园林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此类临时消纳场所的监督管理。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安全施工和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管工作。                                       

3.强化消纳场安全监管。各开发区管委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建消纳场专业监管队伍,按照《郑州市消纳场运营管理工作指导意见》(郑建管领〔2021〕21号)加强消纳场管理工作。应在消纳场内进行设点布控,定期对消纳场堆土体、挡土坝及重要设施的位移、形变等进行观测,对消纳场填土方量、填土标高及排水、地灾防治工程进度进行评测并形成评测报告,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

(三)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

1.推进就地资源化处置利用。拆除类项目应当按照“就地化、资源化、减量化”和“不出区”的要求,在拆除现场实施资源化综合利用。各区(开发区)要根据本辖区拆除垃圾产生情况,建设1-2个临时性(或半固定式)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利用设施,待处置任务完成后拆除设施。此类设施按照施工工地进行管理,严格落实《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同时接受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监督,严格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噪声,防止二次污染。

2.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根据建筑垃圾专项规划,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辖区实际情况,至少设置1处有一定规模、专人管理、相对封闭的建筑垃圾(含装修垃圾)资源化项目。

3.加快推进存量建筑垃圾治理。各县(市)、区、开发区依据存量垃圾数量、种类、所处位置、风险等级等因素,因地制宜选择就地封场绿化、工程回填、堆山造景、就地资源化处置等治理方式,明确责任主体,制订治理方案,确保治理到位。

(四)推进建筑垃圾清运行业提质升级

1.推广使用新能源渣土车。2021年底力争电动渣土车达到500台。对电动渣土车,因工程建设需要,在避开上下班高峰期、主要道路和保障大型活动的前提下,准许白天清运建筑垃圾。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期间,可以上路行驶清运建筑垃圾。

2.加大违法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力度。严格执法《郑州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运输车辆信用计分办法》,将无证运输、超速行驶、闯红灯、闯禁行及市、区两级执法查处情况作为记分重点,对运输企业和车辆实施全面监管,每月进行量化考核。对守信合法经营者在行政许可、政策帮扶等方面予以支持,对失信违法经营者采取重点监管、部门联合惩戒、列入黑名单等方式予以限制,引导行业合法有序规范经营。

3.持续强化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各开发区管委会,县(市)、区城管执法局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每年组织一至两次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大培训。各清运公司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安全培训教育,市、区级执法部门派人进行指导和监督。通过教育培训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从业人员的遵章守法、安全营运意识。各清运公司要切实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制定车辆管理制度,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保持车况完好、车容整洁、车牌号清晰。要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每天出车前的车容车况检查,确保车身车轮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

4.提升县市建筑垃圾清运行业管理水平。一是健全公司化管理模式。各县(市)、上街区城管执法部门要与公安、交通部门联合,严把公司、车辆、驾驶员准入条件,实现建筑垃圾清运行业的公司化、规模化运营。清运车辆必须达到“四统一”要求,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账。二是建立智慧监管平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建筑垃圾清运智慧监管平台,接入郑州市监管平台,实现对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运输、消纳利用等四个环节的全要素、全过程监管。三是强化执法监管。清运公司要加强车辆动态监管,建立运输安全和交通违法考核机制,加强从业人员培训。落实多方惩戒制度,我局将会同交通、交警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对违法违规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车辆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

(五)构建全要素、全过程监管体系

1.规范处置方案报备。要加强各类建筑垃圾清运工地的监管力度,指导监督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按照“尽量就地利用、避免长距离运输、一次清运到位”的原则制定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明确处置方式、处置地点及运输企业。运输建筑垃圾前由建设单位向工程项目所在辖区城管部门进行申报,进行处置方案报备。及时在平台上登记建筑垃圾排放工地信息,共享联网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随意倾倒、填埋或交由无资质单位进行运输、消纳和处置。

2.建立清运工地四级分包制度。分包责任人为县(市)、区(管委会)县级领导、区(管委会)城管执法局分管副局长、乡(镇、办)科级分管领导、执法中队执法队员。县(市)、区(管委会)、区(管委会)城管执法局分包人负责督导乡(镇、办)分包人落实职责情况,进行抽查,确保落实责任。乡(镇、办)科级分管领导负责监管工地出土情况,每个工地出土时必须纳入监管。负责监督各类出土工地出入口达到扬尘污染治理标准,监督施工单位使用具备核准手续的清运公司和车辆,确保驶出工地的渣土车辆密闭运输、车身冲洗干净、无污染路面现象。

3.提高运输线路保洁效果。建立清扫保洁联动机制,收集汇总渣土车从清运工地到消纳场的运输路线,安排各有关清扫保洁单位,对运输路线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确保路面整洁干净。属地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道路清扫保洁单位(公司)的管理,在签订合同时,明确扬尘管理责任,建立清扫保洁奖罚制度,约定违约行为及违约金额等,对出现“以克论净”不合格的、道路遗撒未及时清扫的、路面积尘严重等保洁不到位情况的,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执行,压实责任。

4.强化工地管理和渣土消纳的执法检查。各开发区管委会,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对辖区出土工地进行检查,实现每月对辖区出土工地检查一遍,检查乡(镇、办)分包人落实职责情况、工地出土秩序。对于使用“黑渣土车”的工地,移交控尘办对所在区、开发区财政扣款50万元,对工地监管部门、乡(镇、办)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各县(市、区)街道(乡、镇)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和制止私设弃土场和随意倾倒等违法行为,做到守土有责。发现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和工程弃土问题的,移交控尘办对所在县(市、区)财政扣款50万元,对监管部门、乡(镇、办)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5.夯实清运企业主体责任。清运公司要确保车辆达到“四统一”标准,规范清运建筑垃圾。发现出工地渣土车冲洗不干净、带泥上路问题,对清运公司及司机依法进行处罚,同时进行信用扣分。发现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和工程弃土问题的,对清运公司顶格处罚5万元,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对于使用“黑渣土车”的清运公司,依法采取停业整顿等惩处措施。

6.严格督导考核。将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工作纳入大城管考核体系,市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对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通报考评排名结果。督导内容包括工地源头监管、渣土车执法、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建设运行、弃土消纳场建设运行、存量治理等方面。对未按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管理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的,除给予通报批评外,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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