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090/2021-00019
  • 郑州市林业局
  • 人大建议,建议
  • 2021-06-30
  • 2021-09-28
关于“在黄河南岸增加农林科研用地的建议”的答复
对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B(2021)104号议案的答复

闫沈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黄河南岸增加农林科研用地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从您的提案中看出,您在提案建议前做了大量的、细致的前期调研工作。您提出的增加科研用地的建议符合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和习近平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以及科技驱动创新的需求,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行性。是一份关于林业生态建设永续发展、有深度、有质量的好提案,对林业生态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意义。林业科研用地不足的问题在郑州市域内普遍存在,虽然林业部门多次沟通协调和呼吁,但多年来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郑州市林业生态建设质量和效益,这与郑州市生态建设快速发展极不相称。主要表现为:林业生态建设潜力不大,可持续发展后继乏力。

林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林业科技的进步与创新促进了现代林业的快速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国家力量的核心支撑是科技创新能力。林业生态要发展、要强盛、可持续,只有依靠科技创新来实现。目前就林业科技来说,要充分发挥郑州省会城市的科研力量,人才、资金、院校、区位优势,提升创新发展能力,推动产业升级,加强高科技队伍建设,带动沿黄经济带乡村振兴,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势在必行。在此情况下,资源要素的配置重点是增加科研用地,保障科研试验土地资源的供给。以及政府加大科研资金投入、培养创新型高精尖科技人才等。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过程中,林业科研要发挥技术优势,在科技创新、示范引领、产业发展、良种推广等方面应有所作为,很好地为郑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保障作用。

关于您提出的在黄河南岸增加农林科研用地的建议。我们建议,通过以下途径适当解决科研用地问题: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二条 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建设用地在此之列,根据科研需要,提出申请,林业部门可以优先保证科研用地审批;

第二,林业科研工程设施建设需要占用非林地的,林业部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应在人民政府规划立项后,向国土规划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科研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经营单位可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在林地上开展林业科研活动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亦可采取租赁土地形式,依法取得科研用地;

第四,您的建议中提出:“在黄河南岸巩义市、荥阳市、惠济区、郑东新区、中牟县境内规划农林高科技研发基地,如:农林种质资源保护开发基地、农林新技术高科技研发基地、农林新业态实验推广基地、农林高科技研学体验基地。”产业发展问题,可以利用郑州市林业产业引导资金给予扶持。此资金从2017年已经开始实施,只要符合林业产业发展要求,林业局将予以优先支持。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林业科技发展提出很好的建议,衷心感谢您对郑州林业生态建设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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