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书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宠物尸体无害化处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已有十多年的时间,个别条款确与现在新的管理标准有所不符,为此我局于2014年、2016年、2021年就分别提出修改《条例》的相关建议,但由于郑州市近年立法任务较重,暂未被列入修改计划。针对所提出动物无害化处理这方面的问题,我局主要负责犬只的管理,我们目前要求饲养人不愿再饲养的犬只,不能随意遗弃,要交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由行政执法部门交于郑州市犬只收容站(郑州市园林局管理单位)管理或处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抓捕的无主犬和流浪犬只(2020年共抓捕、移交无主犬和流浪犬1995只,2021年至今共抓捕、移交无主犬和流浪犬734只),都交由郑州市犬只收容站管理或处理。前期,郑州市犬只收容站死亡的犬只,均采取消毒、深埋的处理方式。据了解,郑州市犬只收容站今年已在积极对接有关部门,增设无害化处理相应设施,目前此项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
关于违规规定要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的建议:《条例》对此已有明确,如:《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捕捉到的弃养犬、被没收的犬只以及无主犬交市动物园看管。交市动物园看管的犬只,自收留之日起七日内可以被认领;对超过七日无人认领的犬只,由市动物园处理。第二十四条规定:犬只死亡的,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犬尸运至城市建成区外深埋,或者密封后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随处遗弃或者混入生活垃圾。第三十条规定: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养犬单位和个人、动物防疫机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养犬单位和个人处以三千元罚款。
针对(二)(三)项建议,根据2021年5月1日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章第五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制定。第五十九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动物和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无害化处理机制。
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