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645/2021-00275
  •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 人大建议
  • 2021-06-30
  • 2021-06-30
关于加强我市居民小区公共收益监管和使用的建议的答复
关于对郑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B〔2021〕167号建议的回复

尊敬的张黎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市居民小区公共收益监管和使用的建议”已收悉,您分析了当前物业管理小区公共收益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了对策和建议,我们很受启发,现结合我局职能,就我局在规范公共收益使用方面所做的工作和下一步计划向您简要汇报如下:

一、规范公共收益使用方面所做的工作

2018年,《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正式颁布施行,省条例第三十八条对小区公共收益的产生设置了严苛的前置条件: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利用或者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擅自设置或者擅自允许他人设置营业摊点。

自《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施行以来,我们持续在全市范围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行业政策法规巡回培训,印制并向各县市区街道发放《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单行本和政策汇编共计5万册,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渠道,广泛开展了《条例》宣贯活动,清晰了物业管理活动各方权利、义务和关系。

同时,为进一步规范公共收益的违规产生问题,2020年我们建立了郑州市物业服务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库,印发了工作实施方案,检查内容在按照《河南省物业服务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事项清单》的基础上,对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公共收益使用、设施设备维护等重点工作内容对15个县、市、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全方位检查,涉及检查事项27条,共检查物业服务项目131个,发现并督促整改问题757处。

二、规范公共收益使用方面的下一步计划

2021年,《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被列为市人大正式立法项目,针对公共收益问题,在修订过程中,我们增加了公共收益的来源和监督两个条款。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公共收益应当存入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的专用银行账户,业主委员会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公共收益收支账目等会计资料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业主有异议的,有权查询相关账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侵占公共收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公共收益可由物业服务人代为收取、保管,并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接受业主监督。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服务人应当将经审计的公共收益会计资料及款项移交业主委员会。同时并对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的行为设置了相应的罚则。可以说,如果《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把好了公共收益入口关的话,《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则在公共收益的出口关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探索。

当前,《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经通过市委、市政府、市人大一次审议,在市人大二次审议和省人大审批后,拟于今年9月份正式颁布。届时,我们会进一步加强宣传贯彻,持续开展行业监督检查,确保物业管理小区公共收益合法合规产生和使用。

最后,再次感谢您的建议,希望您多关注、多支持我们的工作,给我们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促进我们工作更好的开展。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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