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645/2022-00057
  •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 人大建议,建议
  • 2022-08-30
  • 2022-08-31
关于推进新建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移交建议的答复
关于对郑州市第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B〔2022〕031号建议的回复
关于《推进新建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移交的建议》已收悉。首先感谢你们对我市新建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移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针对新建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管理和使用问题,建议我市出台规范性文件,从源头上杜绝新建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移交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此项建议,我局十分赞同。

尊敬的袁媛、校莹两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推进新建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移交的建议》已收悉。首先感谢你们对我市新建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移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针对新建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管理和使用问题,建议我市出台规范性文件,从源头上杜绝新建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移交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此项建议,我局十分赞同。经认真研究,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落实新建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是居住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居住区居民日常生活需要的社会服务功能。  

一、在规划阶段新建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有保证。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的《郑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第3.4.2条(同步建设原则),居住街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应与首期住宅同步报建,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其他各级居住区配套设施应制定分期建设规划,作为报建方案的要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严格执行。如未按照分期建设计划落实配套设施报建或建设行为,暂停该项目规划审批及规划核实手续的办理。在法规制度上有效约束房地产开发项目严格遵守公共服务配套的建设。

二、我局配合相关部门完成新建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移交工作。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接受、使用、管理等涉及多个部门和行业,目前我市没有制定出台相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移交、管理、运营、维护制度。市政府赋予我局的职能未涉及新建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移交管理等职责,但在实际工作中,市政府交办我局做了大量的阶段性协调督导工作,协调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移交相关的管理和使用单位。

例如,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办〔2019〕20号)通知要求,完成市政府交办的项目配套幼儿园的移交工作。在(郑政办〔2019〕20号)通知前,部分开发企业配建的教育设施为自持产权,在建设费用上政府没有享受相应的减免和优惠政策。由于前期投入了大量资金,要求开发企业无偿幼儿园移交时,有的开发企业无法接受,通过我们反复耐心细致的工作赋予后,开发企业愿意承担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主动移交了用于自营的幼儿园。如正弘、康桥、正商等项目建设配套教育设施。

三、目前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移交及后续使用管理存在的问题。正如提案所述,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移交涉及多个行业主管部门,除了规划、建设以外,还涉及质量验收、交付使用、维护管理、日常监管等工作。由于我市没有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调整等所存在诸多历史遗留问题。

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移交、使用管理产权归属有的不够清晰、明确,且管理使用又没有统一规定,造成小区业主、物业单位与开发企业之间、供电、市政等管理单位与企业之间产生诸多纠纷与管理矛盾,如居住小区配套的学校、幼儿园、开闭所、热交换站、养老设施、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等设施,没有移交政府相关部门管理、没有规定移交期限,开发企业或物业公司或进行开发或者出租,居民入住后不能及时享受小区公共服务;又如企业按照规划建设的设施,没有正式移交或投入使用,长期缺乏管理。

建议为规范新建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移交管理工作,依据市政府赋予的职责,建议市政府明确由规划部门牵头,组织进行调查研究,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并会同规划、建设、民政、教育等相关单位,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真正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再次感谢你们对我市新建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移交管理工作的关心,也感谢你们对我局工作的支持。


202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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