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532308/2022-00063
  • 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 将中医门诊部纳入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 2022-08-25
  • 2022-09-02
关于将中医门诊部纳入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建议的答复
关于市十届人大五次会议第B(2022)290号建议的回复

尊敬的海明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中医门诊部纳入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的请求与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注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为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逐步将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任务部署,郑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15号),制定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郑政办〔2022〕47号)。根据文件规定“门诊统筹实行定点就医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具有住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及参保人员就医需要,逐步扩大定点范围。”

门诊统筹作为职工医疗保险新的改革发展方向,作为新生事物,在实施中对统筹基金的冲击和影响充满了不确定性和未知性。在实施前虽然进行了测算,但仍然存在风险,贸然将门诊统筹定点范围放得过宽过大,存在影响基金正常运行的风险。

门诊统筹作为医疗保险门诊治疗的一种支付制度,具有即时性、短时性,尤其在监管薄弱的基层医疗机构,加大了基金的监管难度,对基金的安全有效运行增加了难度和风险。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门诊就诊一般都是常见病和多发病,医疗费用相对较少,诊疗相对简单,可由职工个人账户进行支付。

职工医疗保险要求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在改革中不可能一蹴而就,一步到位,将步幅迈得过大过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也要求政策要积极稳妥推进。统筹安排,科学决策,可设置过渡期,逐步实现改革目标。医保局也会根据政策执行情况及基金运行情况,逐步扩大定点医疗机构范围,争取将门诊统筹政策最大限度惠及参保人员。

关于加强对中医药扶持,郑州市医疗保障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我省考察时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豫发〔2020〕4号)有关要求,积极支持中医诊疗技术的传承、创新和发展,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健康中原建设和保障人民健康中的作用,按照《河南省医保局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部分新增和修订中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豫医保办〔2021〕38号),组织专家制定了相关新增和修订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并在2021年8月26日制定了《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部分新增和修订中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郑医保办〔2021〕63号),同时要求各级医保部门要严格执行省级医保部门统一制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政策,不得对中医、康复等项目自行设定项目数量和服务次数的支付限制。

目前,郑州市职工门诊统筹刚开始起步,正在稳步推进中。在运行中我们会根据政策执行情况及人民群众的诉求适时调整政策,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制度,在基金运行情况允许的情况下,优先将中医门诊部纳入职工门诊统筹定点范围,同时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争取让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持续扩大,让门诊统筹的定点医疗机构分布更加合理高效,让基金运行更加平稳安全。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郑州市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关注和支持!

 

 

 

                          2022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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