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海明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允许医保定点药店按营业执照载明范围经营大健康相关产品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市医保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现结合我市有关工作的推进情况答复如下:
1. 关于医保定点药店相关政策由郑州市医疗保障局进行颁布。
2. 关于允许医保定点药店按营业执照载明范围经营大健康相关产品的问题,《郑州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十七条已给予明确:乙方应严格按照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备案凭证)中载明的经营范围和方式从事经营活动。乙方的药品陈列应当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要求。医保支付品种(“两定机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医保目录对照成功的商品)与非医保支付品种(含“两定机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医保目录对照失败的商品)合理分区摆放,“国食健字”、“卫食健字”的保健品、药食同源、特医食品等应专柜摆放,非医保支付品种摆放区域标明“此柜不予刷医保”。
再次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继续关注我市医保工作,并提出宝贵意见。
2022年8月29日